專升本民法講義總論第七章
2008-12-30 15:55:41 來源:
一。時效的概念與意義
1.時效的概念
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期間即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時效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
取得時效,又稱占有時效;
消滅時效,又稱訴訟時效。
2.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
(1)取得時效
因占有財產經過一定時間而發生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法律后果的,成為取得時效。
(2)訴訟時效
因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時間而使權利消滅或使權利不受法律保護,成為消滅時效或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時效即為訴訟時效。
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規定的存續期間。
(1)除斥期間屆滿,使該項實體權利消滅;
(2)法院可以依據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
(3) 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終止和中斷或延長;
(4)關于除斥期間的立法僅規定權利存續的期間。
4.訴訟時效的意義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
由民法通則所規定的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法律沒有特殊規定的時效,期間為2年;
(2)短訴訟時效,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于以下情況的訴訟時效為1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特殊訴訟時效
由特別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時效。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三。訴訟時效的開始
訴訟時效的開始,即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合同法》規定: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暫時停止計算的法律制度。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五。訴訟時效的中斷
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和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六。訴訟時效的延長
人民法院對于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權利人有特殊理由不能主張權利而給予適當延長的法律制度。
訴訟時效的延長適用于所有的訴訟時效。
七。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領受;債務人履行義務后,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返還。
八。期間與期日
1.期間與期日的概念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時間。例如:某年和某月和某日和某時。
期間,是由一個期日到另一個期日所經過的時間。例如:從某日到某日。
2.期間的計算方法
期間的計算方法,分為自然計算法和歷法計算法。我國民事立法原則采取歷法計算法,只是以小時計算期間時采取自然計算法。
《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和月和日和小時計算。
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和月和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
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ld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