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筆記(1)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3-14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下列選項中哪些必須經過登記注冊才能取得民事主體資格?
A.城鎮個體工商戶
B.農村承包經營戶
C.公司法人
D.社會團體
AC。本題考民事主體的登記。
《民法通則》第26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A當選。第27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B不選。第41條規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第2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公司法》第8條第1款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C當選。《民法通則》第50條第2款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D不選。
2、民法的調整對象、淵源、適用范圍
3、民法的基本原則 書中沒有提到的原則:情勢變更原則、合同優先原則
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4、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它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具體的社會關系,它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二)民事法律事實: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或事實。
(1)事件;與人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如:出生、死亡;
(2)行為:人有意識的活動。行為取得所有權需要登記,事件則事后登記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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