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筆記(5)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3-14
b.法院指定:
(一)對有關組織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法院裁決。
(二)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將未成年人監護人中的(一)(二)(三)項或精神病人監護人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根據前款中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訴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四)在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c.單位指定是法院指定的前置條件。
d.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C.監護人的責任:
a.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b.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c.如果因監護人管教不嚴,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如果這種責任是賠償經濟損失,應首先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承擔,但單位除外。
d.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D.監護人的相關規定:
a.認定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b.協議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父母不能通過協議排除監護權。
c.離婚監護: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d.委托監護: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委托人未盡力履行監護職責確有過錯的,被委托人負連帶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e.收養監護: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并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系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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