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筆記(7)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3-14
(一)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二)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關組織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b.代為償還債務: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c.財產代管人的訴訟地位:
(一)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二)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d.財產代管人的變更:
(一)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以無力履行代管職責,申請變更代管人的,法院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二)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財產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同時申請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之訴比照特別程序單獨審理。
注: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代管的,法院應告知原指定的代管人為被告,并按普通程序審理(195條)。
試比較:《民通意見》
35.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以無力履行行管職責,申請變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財產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同時申請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之訴比照特別程序單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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