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合同法輔導(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3-14
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1)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出賣人對其所出賣的標的物,負有擔保不受他人追奪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權利負擔的義務。
標的物的權利瑕疵,表現為該標的物上負擔著第三人的權利。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可能負擔的第三人的權利主要有: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
(2)標的物品質瑕疵的擔保義務
出賣人對其所出賣的標的物,負有欠缺約定或法定品質所須負擔的責任。
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質量標準、檢驗方法和檢驗期限。
1、供用電合同的概念
供用電合同,是指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供用電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合同標的是電力,為特殊的商品。為保證供電的安全,供電人只能是國家電力部門。用電人則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供用電合同的法律特征
供用電合同作為一種有名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供用電合同是有名、雙務合同;
(2)供用電合同是諾成合同;
(3)受國家法律、政策制約較多;
例如:關于增容費的規定。
(4)供用電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
(5)供用電合同是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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