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人高考民法重點資料復習資料(六)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4-10
第六章物權
一、物權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應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財產權。其特征是:
(1 )物權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為內容的財產權
(2 )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財產權
(3 )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財產權
(4 )物權為排他性的財產權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 )物權法定原則。
(2 )一物一權原則。
(3 )物權行為獨立原則。
(4 )公示公信原則。
(三)物權的變動
1.物權變動的概念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物權的設立,又叫物權的發生,是指民事主體依法設立新的物權。為自己設立物權的,通常稱作物權的取得;為他人設立物權的,通常稱為物權的設定。物權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之分。物權的變更,是指物權的客體、內容的部分改變。
物權的終止,又稱物權的消滅,對權利人來說即喪失了某一物權。它可分為絕對的消滅和相對的消滅。
2.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以物權的設立、變更、終止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物權行為是物權變動的主要原因。
3.物權的取得與喪失
能夠引起物權取得的法律事實主要有:
(1 )法律行為。這是物權取得的最常見的法律事實。
(2 )基于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權。
能夠引起物權喪失的法律事實主要有:
(1 )法律行為,如拋棄、合同行為等。
(2 )基于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如標的物滅失等。
4.物權的公示
物權的公示,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特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公開向社會公眾顯示。
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法規亦以交付、登記為物權公示方法。
二、所有權的權能
1.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除具有物權的共性外,還具有區別于其他物權的特殊性;
(1 )所有權是自物權
(2 )所有權是完全物權
(3 )所有權具有彈性力和回歸力
(4 )所有權是其他財產權產生的基礎
2.所有權的權能
權能意味著行使權利的各種可能性。所有權的權能是指所有權的內容或職能,是所有人為實現其所有權對其所有物可以實施的行為。
(1 )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體對財產實際上的占領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權最基本的一項權能,它總是表現為一種持續的客觀的靜止狀態。在一般情況下,所有人是物的事實占有人,同時,占有可以同所有人分離而屬于非所有人。
占有有自主占有與他人占有、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之分。
(2 )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對于自己的財產當然有使用權。同時,所有人也可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將使用權轉移給非所有人行使。
(3 )收益。收益是指財產上獲得經濟利益。
(4 )處分。處分是指依法對物進行處置,從而決定物在法律上的命運。處分權能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沒有處分權能,所有人無從實現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結合,從而無法進行實際的生產活動。處分包括事實處分和法律處分。
三、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1.所有權的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是指民事主體根據一定法律事實獲得某物的所有權,從而在該特定主體與其他人之間發生以物為客體的所有權法律關系。所有權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之分。
2.所有權的消滅
所有權的消滅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使所有人喪失其所有權,或使所有權與所有人分離。所有權的消滅有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之分。
四、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繼續使用收益,而供擔保之物,于債務不履行時,有權以該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1.抵押權的特征
(1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2 )抵押權具有附屬性,是從權利。
(3 )抵押權具有不可分性。
(4 )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5 )抵鉀權的客體主要是不動產,還包括權利人行使其
權利更為便利以及所有人占有使用更為適當的動產。
2.抵押權的設定
3.抵押權的效力
(1 )限制所有權的效力;
(2 )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3 )變價處分和優先受償的效力;
(4 )從屬于債權的效力。
五、質權
質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權而移交其占有之物,于債務不履行時,有權以該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質權具有如下特征:
(1 )質權是擔保物權;
(2 )質權的標的是動產或權利;
(3 )質權須移轉質物的占有;
(4 )質權就質物優先受償。
質權有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之分,學員應主要掌握動產質權的設定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權利質權的客體及設定。
六、留置權
留置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于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動產并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1.留置權的特征
(1 )留置權是擔保物權;
(2 )留置權是從權利;
(3 )留置權是動產物權;
(4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2.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3.留置權與質權
4.留置權的內容
留置權人的權利:在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前,留置權入有留置標的物的權利;有權收取留置物的革息,以抵償債權;有權請求債務人償還因留置物的保管或維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變賣留置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權入的義務: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催告義務;在留置權消滅后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七、共有的類型及共有財產的分割
1.共有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
按份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于全部共有財產,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和分組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共同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于全部共有財產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承擔共同義務的共有關系。
2.共有財產的分割
因共有關系終止而分割共有財產時,各共有人的意見不一致時,對按份共有,按照擁有財產份額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不得因此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對共同共有,共有人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份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共有財產的分割,在不損害財產經濟價值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采取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等三種方法。
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八、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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