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復習筆記第二十章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7-06
第二十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變更
合同變更的效力原則指向將來發生,未變更的內容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合同義務或已發生之違約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因變更而失去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
1.法定的解除權
A.不可抗力
發生不可抗力并使合同的既有目的不能達到,發生履行不能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債務人行使解除權,徑直消滅債之關系,免除賠償債務。
此時解除權必須是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行使(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行使,前提是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否則遲延履行);不可抗力發生,還能履行合同時不影響合同目的時,不能行使解除,此時有接受遲延履行的義務;不可抗力因行使合同解除權造成對方損失,一般原則是損失自擔。
B.拒絕履行
債務人明示拒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行使解除權,徑直解除合同(履行期后構成根本性違約);(預期違約?)如以默示行為表示,債權人則應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C.遲延履行
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履行,可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債務人遲延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達到的,債權人可不經催告直接解除合同(如中秋節到了還不送月餅)。
D.違法履行,特殊解除原因,情事變更
2.約定解除權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約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權可為一方保留,或雙方保留。
約定解除條件出現,造成損失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損失自擔,因為對方行使權利的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行使權利的權利。
三、效果
一次性合同解除后,其解除效力溯及既往,合同視為自始不成立,當事人已履行或因不履行而受損害的,發生返還財產和損害賠償的效力。可以恢復原狀,但不一定適于整個合同,應根據合同性質決定,看是否符合經濟合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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