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專升本民法復習筆記: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9-06
(2)管理的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
(3)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義務;
(4)使受益人得到利益。
3、無因管理之債的處理
無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與被管理人之間即形成債的關系。管理人為債權人,受益人為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互相負有權利義務。
(1)管理人的義務
①適當管理的義務
管理人應為適當的管理。
首先,管理人管理事務,不應違背本人的真實利益;
其次,管理人應當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進行管理。
②通知義務
管理人應當將管理事實通知本人。
管理人承擔的通知義務以必要和可能為限。
③報告義務
管理人應當向本人報告情況并結算。
(2)本人的義務
①償付義務
本人應當償付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必要費用,以為避免本人遭受更大損失而支付的費用為必要。應當包括直接支出和合理的勞務費用。
②清償必要債務
管理人在管理本人事務期間,所設定的必要債務,應由本人承擔清償責任。
③賠償管理人的損失
管理人因管理行為而遭受直接經濟損失的,本人有義務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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