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基礎知識品名意義與概念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04 16:16:18
商品的名稱
在國際貿易中,商品的名稱,簡稱“品名”(NAME OF COMMODITY ),在合同或信用證中稱為品名條款。實際上,很多商品在表明品名的同時還標明有品種,型號,規格,等級,品質要求等,在這種情況下所表示的條款就應看作為品名品質條款。
一、“品名”的意義:
在國際貿易中,交易雙方在洽談商品交易和簽訂買賣合同時,很少見到具體商品,一般只是憑借對擬議買賣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來確定交易的標的。
同時,按照有關的法律和慣例,對交易的物品的描述,是構成商品說明(DESSCRIPTION OF GOODS)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不符合約定的品名或說明,買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直至拒收貨物或撤銷合同。因此,列明合同標的物的具體名稱,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實踐意義。
二、“品名”的概念
“商品名稱”是指能使某種商品區別于其他商品的稱呼或概念。好的商品名稱能夠高度概括地體現出該商品的自然屬性、用途以及主要性能特征。
1、以其用途命名,例如: 公共汽車、機床、收音機、電視機、殺蟲劑、筆記本等等。
2、以其使用原材料命名,通過突出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來反映出商品的品質,例如:羊毛衫、玻璃杯、毛料西裝、塑料桶等等。
3、以其成分命名的,可使消費者了解商品的有效內涵。如:橡木家具、核桃糖、鉆石手表等等。
4、以制作工藝命名的,目的是突出其獨特性,提高產品的威望和信譽,如五糧液、手工西裝、手繡內衣等等。
5、以褒義詞命名的,如止咳糖漿、青春寶膠囊、減肥美體茶等等。
6、以人物或產地命名的,如:湘繡、鎮江陳醋、龍井茶葉、吳王酒等等。
在國際貿易合同中,商品的名稱應該明確、具體、適合商品特點。
采用外文名稱時,要做到譯音正確,與原名稱意思保持一致,避免含糊不清或過于籠統空泛。諸如,使用:“食品、服裝、機器”(FOOD、GARMENT、MACHINE)等等。
還有,在對外貿易中,外文名稱上要貼切,符合實際詞語內涵,品名盡量不要使用漢語拼音。由此,也可能會造成誤解、容易引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