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出口許可證繕制的注意要點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05 08:25:23
。1)出口許可證申請書中的出運數量應嚴格與合同和 信用證 規定的數量保持一致,實際出運的數量不得超出出口許可證準允的數量。
(2)出口許可證中的貿易方式、出運口岸等項目應與出口 報關單 一致。
。3)簽訂合同時商品的單價,不得低于出口許可證所準允的單價。
。4)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制,每一份出口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日起最長不超過3個月,在有效期內只能報關一次。某些特殊商品不實行“一批一證”制,這些商品的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6個月,允許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能超過12次,由 海關 逐批簽注出運數。
出口許可證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其有效期最遲到當年12月31日。如需跨年度使用,須向原發證機關換證,該證的有效期最遲只能延續至下一年的2月底,并不得再延。
。5)出口許可證應由出口企業或單位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分級申請,于貨物裝運前向簽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簽證機關審核,符合有關規定,手續完備的,3個工作日內即可予簽發。委托代理出口的,由接受代理的單位申領出口許可證。
。6)出口許可證一經簽發后,出口單位需變更許可證內容時必須到原發證機關換證,并應在原出口許可證和合同有效期內進行,任何涂改或偽報,都要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