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貨代考試精選案例:記名提單的法律效力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2-21
記名提單是記名貨物交付或指定給具體人的憑證。記名提單上列明確定的收貨人,而不另加列指示字樣,不可轉讓,因此,記名提單并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效力。
案 例
C貿易公司與A外貿公司訂立聯營合同出口貨物,在國內購買貨物時,由A外貿公司出資60萬元人民幣,其余貨款由C貿易公司支付。A外貿公司作為C的外貿代理,負責辦理出口、退稅、結匯等手續。C貿易公司與B貨運公司訂立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B貨運公司將簽發的記名提單交給C,提單上的托運人是A外貿公司。C貿易公司找到B貨運公司稱提單丟失,要求登報掛失,并稱A外貿公司已授權其辦理登報事宜。B貨運公司未經核實即將提單登報掛失。貨到達目的港,B貨運公司發出電放指令將提單項下貨物交給提單上記名的收貨人,此后C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攜款潛逃。A外貿公司遂持正本提單向法院起訴,要求B賠付貨款。
其理由是:1、提單是物權憑證,正本提單在A外貿公司手里,而提單項下的貨物卻被B貨運公司無單放貨,導致A外貿公司無法結匯,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B貨運公司承擔。2、A外貿公司是提單上的托運人,B貨運公司登報掛失提單未經托運人確認,提單應為有效,仍然具有物權憑證的作用。而B貨運公司不同意賠償外貿公司的損失,其理由是:1、其簽發的是記名提單,并將貨物交給提單上記名的收貨人,并無過錯;2、A外貿公司并未與其聯系過海上貨物運輸事宜,托運人一欄是應C貿易公司的要求填寫了A外貿公司,正本提單交給C貿易公司,該公司稱提單丟失要求掛失和電放,貨運代理公司沒有理由拒絕。
評 析
法庭經過審理認為,A外貿公司與C貿易公司形成聯營合同關系,又是外貿代理合同關系。C貿易公司與港商之間是貨物買賣合同關系。至于買賣合同的收貨人未付貨款應屬于結算糾紛。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單放貨屬于交付糾紛。B貨運公司在C要求其登報掛失提單時,應該向提單上的托運人核實,B貨運公司不能證明確已向提單上的托運人核實過,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A外貿公司在承運人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能否持正本提單向承運人主張提單項下的貨款要從提單的類型,以及該類型提單在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的作用來分析。
記名提單是記名貨物交付或指定給具體人的憑證。記名提單上列明確定的收貨人,而不另加列指示字樣,不可轉讓!逗Q酪巹t》中的物權憑證是指持有該憑證即意味著享有支配貨物的權利。由此可見,記名提單的持有人并不享有支配貨物的權利。貨到目的港后,承運人不負有要求記名收貨人出示或提交提單的義務。因此,記名提單并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效力。我國海商法第71條規定應理解為承運人保證向提單上記名的收貨人交付貨物。
審 判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原告A外貿公司系提單上的托運人,被告B貨運公司系承運人。被告作為承運人簽發的提單是記名提單,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是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記名提單是不可轉讓的運輸單證,不具有物權憑證效力。因此,承運人向未持有記名提單的記名收貨人交付貨物,是按照運輸單證履行其交貨義務,并未侵犯提單持有人的權益。承運人將貨物交付記名收貨人之后,交貨義務即履行完畢。作為記名提單的托運人,在貨物交付前,可以憑其持有的記名提單行使提單項下權利,但在貨物交付后,即喪失了對其所持有的提單項下貨物的任何權利,無權憑記名提單向承運人主張無單放貨貨款損失,遂法院對于A外貿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