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貨代考試精選案例:信用證軟條款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2-21
這則案例主要講述的是一起海事詐騙,在國際貿易中影單要有足夠的警惕心,尤其在涉及發現貨物提單與下貨紙上面的發貨人、收貨人、目的港不一致,準予通關的情況。
投石問路
1999年8月份,山東萊蕪市A公司接到香港B公司傳真,聲稱要牛仔布樣品。經過協商,決定以B公司為中間商,A公司以D/P(付款交單)方式向新加坡C公司提供4000碼價值5280美元的牛仔布樣品,目的港為孟加拉的吉大港。B公司要求由他們指定船運公司,A公司不同意。經過交涉,最終指定雙方都能夠接受的甲船運公司。在給A公司的訂貨傳真上,B公司特別注明:“最好是付運12天后再將單據提交銀行收款,以避免貨尚未運抵孟加拉而單據先到而且要向老板交待、解釋的尷尬局面。”
1999年12月8日,樣品付運。甲船運公司向A公司出具的船運提單上,發貨人為A公司,收貨人為“To Order”(按發貨人指示),目的港為孟加拉吉大港。但B公司又背著A公司,買通甲船運公司業務員,另外非法出具一份海運提單,發貨人為甲船運公司,收貨人為香港乙船運公司,目的地為香港。B公司特地向甲船運公司強調:“付運后發予我方的船運提單請用快件寄與我司。”
空手套白狼
1999年12月1日,B公司向A公司開出一筆標的額為361761美元的信用證,起運港為青島,目的港為孟加拉吉大港。信用證中明確規定:1、價格條款為FOB,運費由B公司支付;2、不允許轉運;3、開證申請人出具檢驗證明(Inspection Certificate),作為正本單據的附件,在議付期限內,檢驗證明必須由開證行進行確認。
2000年1月4日,代收行退回樣品正本單據,稱C公司以該批樣品不屬于他們為由拒絕付款贖單(后證實C公司名稱系被B公司非法盜用)。A公司立即與B公司聯系。B公司稱C公司只有一人知道這筆業務,此人可能當時不在家,所以引起誤會,要求A公司重新將單據寄出。A公司信以為真,又將單據寄回代收行。
2000年1月6日,大貨如期裝船。這中間有兩個細節。一是甲船運公司給A公司的貨運提單上發貨人為A公司,收貨人為“To the Order”,目的港為孟加拉吉大港,但下貨紙以及私自向B公司出具的提單上發貨人為甲船運公司,收貨人為乙船運公司,目的港為香港。當A公司業務員發現貨運單據上目的港為香港而非孟加拉吉大港時,曾向甲船運公司提出質疑,甲船運公司答復青島沒有直達吉大的船,A公司業務員未予深究;二是B公司一再推遲出具檢驗證明,直到貨物全部裝船完畢,在A公司業務員再三催促下,方出具檢驗證明匆匆離去。而A公司業務員在不懂英語,無法確認檢驗證明真偽的情況下,倉促準予放貨。
大意失荊州
2000年1月18日,樣品正本單據又以客戶否認為由第二次退回。A公司立即要求退回樣品,但樣品在香港已被B公司憑假提單提走。
2000年1月19日,開證行向議付行發電文稱檢驗證明系偽造。
2000年1月24日,A公司指示甲船運公司,大貨無正本提單絕不允許放貨(包括銀行擔保),以確保貨權。但此時大貨已在香港憑甲船運公司私自出具的提單提走。后經查實,B公司與乙船運公司為一丘之貉。
責任在三方
這是一起典型的海事詐騙。此詐騙案之所以得逞,除由于詐騙方B公司計劃周詳、操作嚴謹、步步為營外,A公司業務人員素質不高,缺乏應變能力是其重要原因。如,對于B公司傳真中推遲寄單時間的要求,A公司業務員未認真推敲客戶是否別有用心,而是輕易相信;信用證中明確規定不允許轉運,A公司業務員恰恰忽視了這一關鍵問題,輕信了B公司“沒有青島直達吉大的船,需在香港掛靠”的謊言;2000年1月4日樣品單據退回,此時大貨尚未付運,若當時有足夠的警惕,暫停發大貨,損失或可避免;客戶直到貨物裝船完畢方出具檢驗證明,A公司業務員在無法辨別檢驗證明真偽的情況下放貨,導致開證行拒付,貨款兩空。
此外,由于甲船運公司管理上的疏漏,其業務員私自出具兩套提單,是使A公司喪失貨權、遭受巨大損失的關鍵因素。而由于海關疏忽,未發現貨物提單與下貨紙上面的發貨人、收貨人、目的港不一致,準予通關,也是一個原因。
啟示有四點:
1、從事國際貿易應當有足夠的警惕性,尤其涉及信用證軟條款,更要謹慎操作;
2、出口爭取CIF或C&F價格,進口爭取FOB價格,由我方支付海運費,有利于掌握貨權,避免損失;
3、要委托正規可靠的船運公司,防止節外生枝;
4、一般不要轉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