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單證員國際貿易考試重點(3)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26 11:36:37
(二)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考試重點
1. 匯付(Remittance),又稱匯款,指付款人(匯款人)通過銀行(匯出行)向收款人匯寄款項,是最簡單的國際貨款結算方式。
2. 匯付有四個基本當事人:匯款人(進口商)、匯出行、匯入行和收款人(出口商)
3. 匯付有電匯(T/T)、信匯(M/T)和票匯(D/D),匯付屬于順匯。匯付方式屬于商業信用性質。
4. 匯付按照支付時間有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
5. 憑單付匯通常只用在現貨交易中。
6. 匯付的特點:1)商業信用;2)資金負擔不平衡;3)手續簡便,費用低廉。
7. 匯付是相互信任的進出口雙方或跨國公司內部、母子公司之間交易的最理想的結算方式。
8. 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銀行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承兌或付款,或憑承兌或付款交出商業單據,或憑其他條件交出單據。是出口商委托銀行向進口商收款的一種方法。
9. 金融單據是指匯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據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憑證。
10. 商業單據指發票、運輸單據、所有權憑證或其他類似單據。
11. 托收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跟單托收分為付款交單(D/P)和承兌交單(D/A)。光票托收是指附有金融票據不附有商業票據的托收。
12. 在國際貿易中,貨款結算使用托收方式時,通常使用(跟單托收)。
13. 托收的基本當事人有四個:委托人(賣方,匯票的出票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買方,匯票的受票人)。
14. 托收存在兩個委托代理關系: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和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
15. 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貨運單據的交付必須以進口人的付款為條件。付款交單使用的是即期匯票
16.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貨運單據的交付以進口人的承兌為條件。承兌交單使用的是遠期匯票
17. 對于出口商來說,承兌交單的風險比付款交單的風險大。
18. 托收方式屬于逆匯,與匯付一樣,屬于商業信用性質。
19. 無論是付款交單還是承兌交單,對出口商來說,都存在很大的風險,托收方式對進口商來說,極為有利。
20. 在跟單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和進口商可采用出口押匯和憑信托收據借單方式向銀行獲得資金融通。
21. 托收出口押匯:是指由托收行以買入出口商開立的跟單匯票的辦法向出口商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22. 憑信托收據借單,又稱進口押匯,在托收業務中,是代收行給予進口商的一種融通資金的方式。也就是進口商憑信托收據向代收行借單,到時再還貨款。
23. 在出口業務中,使用托收方式進行結算的交易,原則上應由出口商辦理保險,即爭取以CIF或CIP價格術語進行成交訂立合同,以轉嫁貨物風險。如不行,可加保賣方利益險。
24. 托收不應含有憑付款交付商業單據的遠期匯票,也就是不應采用遠期D/P.
25. 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在使用托收方式時要特別謹慎。
26. 制作運輸單據時一般應做成“憑托運人指示”并加背書,如需做代收行抬頭時,應先與銀行聯系并經認可后處理
27. 跟單信用證定義的實質是,信用證系開證銀行有條件承諾付款的一種保證。
28. 信用證的當事人有:開證行(Issuing Bank)、受益人(Beneficiary)-進出口業務的出口商、開證申請人(Applicant)-進口商、通知行、議付行、付款行、保兌行和償付行。
29. 開證行是應開證申請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開出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進口地銀行。
30. 開證行的權利義務:1)開證;2)第一性付款;3)終局性付款;4)質押或押金;5)付款或拒付
31. 開證行的責任:1)審單;2)發出不符點通知;3)第一性終局性付款責任。
32. 跟單信用證的特點:1)開證行負首要付款責任。銀行信用,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人責任;2)自足文件;3)純單據業務。
33. 信用證的開立必須以貿易合同為基礎,但一經開出,信用證即成為獨立于貿易合同以外的一份自足契約。
34. 對于欺詐性的單據,銀行不知情則不予負責。
35. 一個原則,兩個“只憑”:單據與信用證相符原則,只憑信用證條款辦事,不受買賣合同約束;只憑規定的單據行事,不問貨物的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