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模擬國際貨運代理考試試題(案例題精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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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發布時間:2008-05-07 15:02:26 來源:育路貨運代理頻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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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模擬國際貨運代理考試試題(案例題精選) 案例一
我國某出口公司先后與倫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簽訂兩個出售農產晶合同,共計3500長噸,價值8.275萬英鎊。裝運期為當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裝貨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裝另一艘外輪,至使貨物到2月11日才裝船完畢。在我公司的請求下,外輪代理公司將提單的日期改為1月31日,貸物到達鹿特丹后,買方對裝貨日期提出異議,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裝船證明。我公司堅持提單是正常的,無需提供證明。結果買方聘請律師上貨船查閱船長的船行日志,證明提單日期是偽造的,立即憑律師拍攝的證據,向當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發出通知扣留該船,經過4個月的協商,最后,我方賠款2.09萬英鎊;買方方才肯撤回上訴而結案。
分析: 倒簽提單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被識破,產生的后果是嚴重的。但是在國際貿易中, 倒倒簽提單的情況還是相當普遍。尤其是當延期時間不多的情況下,還是有許多出口商會鋌而走險。當倒簽的日子較長的情況出現,就容容易引起買方懷疑,最終可以通過查閱船長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輪時刻表等途徑加以識破。
案例二
有份CIF合同,出售礦砂5咖公噸,合同舶裝運條款規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數船裝運。"買方于2月15日裝運了3100公噸,余數又在3月1日裝上另一艘輪船。當賣方憑單據向買方要求付款時,買方以第二批貨物延期裝運為由,拒絕接受全部單據,并拒付全部貸款,賣方提出異議,認為買方無權拒收全部貨物。
分析: 根據合同"由一船或數船裝運"的規定,可以認定該合同是允許分批裝運的。賣方在履行合崀?猠汥せ??潢??????.同時,分兩批裝運,第一批貨物的裝貨時間是符合合同規定的,只是第二批貨物違反了合同規定的期限。因此,買方不應對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貨物拒收或索賠權力。至于第二批貨物,雖然違反了合同,但是,裝運時間僅僅超過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視為根本性違反合同,因此,買方拒收第二批貨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賠償。
案例三
我國A公司與某國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簽訂購買52500噸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開出信用證規定,裝船期限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來運貨的“順 風號”輪在開往某外國港口途中遇到颶風,結果裝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運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況下簽發了與信用證條款—致的提單。“順風號”輪于1月21日駛離裝運港。A公司為這批貨物投保了水漬險。2002年1月30日“順風號”輪途經巴拿馬運河時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燒毀。船長在命令救火過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濕毀。由于船在裝貨港口的延遲,使該船到達目的地時正遇上了化肥價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時價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給A公司造成很大損失。請根據上述事例,回答以下問題:
問題: (1)途中燒毀的化肥損失屬什么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2)途中濕毀的化肥損失屬什么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運人追償由于化肥價格下跌造成的損失?為什么?
回答: (1)屬單獨海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途中燒毀的化肥屬于單獨海損,依CFR術語,風險由A公司即買方承擔;而A公司購買了水漬險,賠償范圍包含單獨海損,因此由保險公司承擔。
(2)屬共同海損,應由A公司與船公司分別承擔。因船舶和貨物遭到了共同危險,船長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濕毀。
(3)可以。因為承運人遲延裝船,又倒簽提單,須對遲延交付負責。
案例四
國外一家貿易公司與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訂立合同,購買小麥500噸。合同規定,2002年1月20日前開出信用證,2月5日前裝船。1月28日買方開來信用證,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賣方按期裝船發生困難,故電請買方將裝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將信用證有效期延長至2月20日,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2月17日貨物裝船后,賣方到銀行議付時,遭到拒絕。
問題: (1)銀行是否有權拒付貨款?力什么?
(2)作為賣方,應當如何處理此事?
回答: (1)銀行有權拒絕議付。理由如下:根據《UCP500》的規定,信用證雖是根據買賣合同開出的,但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銀行只受原信用證條款約束,而不受買賣雙方之間合同的約束。合同條款改變,信用證條款未改變,銀行就只按原信用證條款辦事。買賣雙方達成修改信用證的協議并未通知銀行并 得到銀行同意,銀行可以拒付。
(2)作為賣方,當銀行拒付時,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條款,直接要求買方履行付款義務。
案例五
某貨代公司接受貨主委托,安排一批茶葉海運出口。貨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裝箱并裝箱后,將整箱貨交給船公司。同時,貨主自行辦理了貨物運輸驚險。收貨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貨時發現集裝箱內異味濃重,經查明該集裝箱前一航次所載貨物為精萘,致使茶葉受精茶污染。請問:
問題: (1)收貨人可以向誰索賠?為什么?
(2)最終應由誰對茶葉受污染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回答: (1)可向保險人或承運人索賠。因為根據保險合同,在保險人承保期間和責任范圍內,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因為根據運輸合同,承運人應提供”適載”的COC,由于COC存在問題,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 由于承運人沒有提供”適載”的COC,而貨代在提空箱時沒有履行其義務,即檢查箱子的義務,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時異味還很濃重,因此,承運人和貨代應按各自過失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如承運人承擔60%,貨代承擔40%的責任。
案例六
某出口公司按CIF條件成交貨物一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水漬險,貨物在轉船過程中遇到大雨,貨到目的港后,收貨人發現貨物有明顯的雨水浸漬,損失達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賠。
問題: 我方能接受嗎?
回答:不能接受。貨物被雨水浸濕屬淡水雨淋險范圍;保險公司和賣方對貨損都不負責,由買方承擔損失。
案例七
某年我某外貿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給數家英國客戶,采用CIF術語,憑不可撤消即期信崀?猠汥せ??潢????用證付款。由于銷售核桃的銷售季節性很強,到貨的遲早,會直接影響貨物的價格,因此,在合同中對到貨時間作了以下規定:“10月份自中國裝運港裝運,買方保證載貨輪船于12月2日抵達英國目的港。如載貨輪船遲于12月2日抵達目的港,在買方要求下,賣方必須同意取消合同,如貨款已經收妥,則須退還買方。”合同訂立后,我外貿公司于10月中旬將貨物裝船出口,憑信用證規定的裝運單據(發票、提單、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不料,輪船在航運途中,主要機件損壞,無法繼續航行。為保證如期抵達目的港,我外貿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馬力拖輪拖帶該輪繼續前進。但因途中又遇大風浪,致使該輪抵達目的港的時間,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數小時。適遇核桃市價下跌除個別客戶提供外,多數客戶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貿公司最終因這筆交易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問題: (1)我外貿公司與英國客戶所簽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嗎? (2)是或不是,請說明理由
分析一:分析該案例中,合同條款規定賣方須保證貨物抵達目的港的時間,這一規定與CIF術語的風險劃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合同中規定付款后買方在貨物不能及時抵達目的港的情況下,應買方要求,須退款。
這一要求與付款條款的規定(憑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時買方承擔很大風險。
結論: 我外貿公司應吸取這次貿易的教訓,在今后交易中盡力避免制定此類不切實際合同。
案例八
我某出口企業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條件向印度A進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貨價萬5美元,規定交貨期為8月份,自上海空運至孟買;支付條件:買方由孟買‥銀行轉交的航空公司空運到貨通知即期全額電匯付款。我出口企業于8月31日將該批手表運到上海虹橋機場交由航空公司收貨并出具航空運單。我隨即向印商用電傳發出裝運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將該批手表運到孟買,并將到貨通知連同有關發票和航運單送孟買‥銀行。該銀行立即通知印商前來收取上述到貨通知等單據并電匯付款。此時,國際市場手表價下跌,印商以我交貨延期,拒絕付款、提貨。我出口企業則堅持對方必須立即付款、提貨。雙方爭執不下,遂提起仲裁。
問題: (1)假如你是仲裁員你認為誰是誰非,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分析: (2)該按例規定交貨期為8月份,我出口企業8月31日,將該批手表運到上海虹橋 機場交由航空公司(承運人)即完成交貨。印商于9月2日到貨時間為交貨期,與FCA術語規定相矛盾。
結論: 仲裁員的仲裁結果有利于買方。
案例九
有一年我國外貿公司向德國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規定水分最高15%,雜質不超過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對方寄過樣品,合同訂立后我又電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貨到德國后,買方出具了貨物品質比樣品低7%的檢驗證明,并要求賠償600英鎊的損失。我方拒絕賠償,并陳述理由說:我批商品在交貨時是經過挑選的,因為是農產品,不可能做到與樣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樣品低7%。
問題: 我方失誤在哪里?是否可以該商品并非憑樣成交為由而不予理賠?
回答:賣方避免對交易貨物的品質承擔雙重擔保義務(既憑規格又憑樣品);雖賣方電文中告訴對方貨物與樣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買方有權保留所賠的權利;買出具品質比樣品低7%的證明,雖不符合實情,賣方拿不出留存樣品,故要賠償600英鎊。
案例十
我出口公司與美商憑樣成交一批高級瓷器,復驗期為60天,貨到國外經美商復驗后,未提出任何異議,但事隔一年,買方來電稱:瓷器全部出現“釉裂”,只能削處理銷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價賠償60%,我接電話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復樣,發現其釉下也有裂紋。
問題: 我方因如何處理?
回答:貨物與樣品關系:貨物品質要與樣品品質相符。這批瓷器出現“釉裂”由配方本身與加工不當所導致。買方收到貨物時無法發現,要經過一段時間后才可顯露出來;留存樣品與出現同樣情況,所以要賠償。
案例十一
我一家外貿公司出口自行車800輛,合同規定木箱裝,來證亦規定 PACKED IN WOODEN CASE 但在CASE 之后加有 C.K.D(全拆卸)三個字母的縮略語。我在出口時的所有單證都照來證要求制作。可是貨到目的港后被進口海關罰款并多繳了關稅。
問題: 這是為什么?
回答:C K D 全拆卸。S K D 半拆卸。有些不法商人利用S K D和C K D 逃稅;原來我方出口800輛自行車整車(合同規定)崀?猠汥せ??潢???????,買方要求改為C K D。目的是要逃避高額進口稅,所以不是我方責任,而是買方責任。進口國海關應處罰買方。
案例十二
在80年代,有一進口商同國外買方達成一項交易,合同規定的價格條件為CIF,當時正值海灣戰爭期間,裝有出口貨物的輪船在公海上航行時,被一導彈誤中沉沒,由于在投保時沒有加保戰爭險,保險公司不賠償。
問題: 買賣雙方應由哪方負責?為什么?
回答:注意保險責任的范圍;由買方自己負責;按照UCP500的解釋,在買方沒有提出特別要求的情況下,賣方投保責任范圍最小的險別是合理的。
案例十三
某年我公司與非洲客戶簽定一項商品銷售合同。當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貨。每月等量裝運一定量米,憑不可撤消信用證,提單簽發后60天付款。對方按時開來信用證,證內裝運條件僅規定:最遲裝運期為6月30日,分數批裝運。我經辦人員見證內未有“每月等量裝運**萬米”字樣,為了早日出口,早收匯,便不顧合同裝運條款,除當年12月按合同規定等量裝運第一批外,其余貨物分別與次年一月底,2月底裝完,我銀行憑單認附。
問題: 這樣交貨有無問題?
回答:分批裝運的含義;這樣交貨有問題。有裝運港交貨和目的港交貨兩種方式。此案的關鍵在于我方能否提前交貨,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五十二條,賣方在規定日期之前交貨,買方可接受也可拒絕,應該按照合同規定交貨,不應該提前交貨。
案例十四
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條件向日本出口紅豆250噸,合同規定卸貨港為日本口岸,發貨物時,正好有一船駛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該船,但在裝運前,我方主動去電詢問哪個口岸卸貨時值貨價下跌,日方故意讓我方在日本東北部的一個小港卸貨,我方堅持要在神戶、大阪。雙方爭執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問題: 試問我方做法是否合適?日本商人是否違約?
回答:不合適。選擇港的使用;合同中規定的卸貨港為日本口岸,按照慣例,進口商在裝運前應通知出口商,否則出口商可自行決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個港口卸貨;我方去電詢問純屬多此一舉,這種做法不妥當;日方撤消合同沒有正常理由,違約的原因是價格下跌,屬正常商業風險,不能作為撤約的理由。
案例十五
“明西奧”輪裝載著散裝亞麻子,駛向美國的紐約港。不幸,在南美颶風的冷風區內擱淺被潑拋錨。當時,船長發現船板有斷裂危險,一旦船體裂縫漏水,亞麻子受膨脹有可能把船板脹裂,所以船長決定迅速脫淺,于是,該船先后4次動用主機,超負荷全速開車后退,終于脫淺成功。抵達紐約港后,對船體進行全面檢修,發現主機和舵機受損嚴重,經過理算,要求貨方承擔6451英鎊的費用。
問題: 貨主對該項費用發生異議,拒絕付款。
回答:共同海損的含義;貨主無權拒付。從案例陳述的過程中可得共同海損成立;為了船、貨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損失,應用獲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擔。
案例十六
我某進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5日向外商甲發盤并限其8日復到我方。外商于6日上午10時向當地郵局交發關于接受我方發盤的電報。但由于當地郵局工人罷工,該電報在傳遞途中延誤到12日才送達我方。我進出口公司認為對方答復逾期,未予置理。并將貨物以較高價格售予外商B。8月14日,外商A來電稱:信用證已經開出,要求我方盡早出運貨物。我方立即復電A,聲明接受到達過晚,雙方并不存在合同關系。隨雙方限于爭執。
問題: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分析雙方孰是孰非?并說明理由。
案例十七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與外商成交一批貨物,按發票金額110%投保一切險及戰爭險。買賣合同中的支付條款規定為“Payment by L/C”。國外來證條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該證項下的款項的貨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審證時未發現,因此,未請對方修改。我外貿公司在交單結匯時,議付行也未提出異議。不幸60%貨物在途中被大火燒毀,船到目的港后開征行拒付全部貨款。
問題: (1)開證行拒付是否合理?為什么?
(2)本案有何教訓可以吸取?
案例十八
一家銀行為從某港裝運的貨物給發貨人開立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證,列明按UCP500辦理。該信用證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開證人指定的檢驗機構簽發的商檢證書,崀?猠汥せ??潢????遭到受益人拒絕后,開證行開始宣稱,如提示的單據中不包括該商檢證將拒不償付,繼而由聲明;如開證人受到的貨物與信息證條款相符,可以照付。貨抵目的地后,經檢驗收到的貨物僅為發票所有數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為此,收益人起訴開證行違反信用證承諾
問題: (1)請對此進行評論。
案例十九
中國某公司進口D一批急需的機器設備,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支付。信用證規定裝船期限為3月10日至20日, 由承運人所屬的勝利"號貨輪承運上述貨物。勝利"號在裝貨港外錨地園遇臺風走錨與另外--艘在錨地待泊的油輪相撞,使"勝利"號不能如期裝貨。勝利"號最后于9月15日完成裝運,船長在接受了托運人出具的保函的情況下簽發了與信用證一致的提單,并辦理了結匯。由于船舶延遲到港延誤了原定的生產時間,給甲公司造成了很大損失。甲公司為此向承運人提出了索賠要求。
問題: 你認為承運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么?
案例二十
一批貨的由印度的馬德拉斯港裝船經新加坡轉船運往溫哥華的列顛哥侖比亞,總承運人簽發了全程運輸提單。在新加坡轉船時,貨物在碼頭等候裝第二程船時,在露天倉庫受雨遭損。貨主向承運人索賠損失,船方以貨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陸上受損,不屬海上運輸為由而拒賠。
問題: (1)承運人拒賠理由是否充分?為什么?
(2)如果該批貨物的提單是分別由第一程和第二程船的承運人簽發的,那么該批貨損應由第一程船還是第二程船或其它方負責賠償?
案例二十一
我某出口公司與某外商按巴LF.某港口,即期信用證方式付款的條件達成交易,出,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證均規定不準轉運。我方在規定的裝運期內將貨物裝上直駛目的地的班輪,并以直運提單辦理?議付。但承運船只在途經某港時,船公司為接載其它貨物,擅自將我方托運的貨物卸下,換裝其它船只繼續駛運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擱,加上換裝的船舶設備陳舊,使抵達目的港的時間比正常的直運船的抵達時間晚了二個多月,影響了買方對貨物的使用。為此,買方向我出口公司提出索賠,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運提單,而實際上是轉船運輸,是弄虛作假行為。
問題:你認為這樣做是否妥當?為什么?
案例二十二
我某外貿公司于3月1日向美方發出電傳,發盤供應某農產品1000.公噸并列為“牢固麻袋包裝”(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電傳后立即復電表示,“接受,裝新麻袋裝運”(CCEPTED,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準備與雙方約定的6月份裝船。數周后,某農產品國際市價猛跌,針對我方的催證電傳,美商于3月20日來電稱:“由于你方對新麻袋包裝的要求未予確認,雙方之間無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貿公司則堅持合同以有效成立,于是雙方對此發生爭執。
問題: (1)此案該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案例二十三
1993年2月5日,加拿大休頓電子有限公司向我過H電子集團公司提出出售集成電路板20萬塊,每塊FOB維多利亞港25美元的發盤。我H公司街道發盤后,于2月7日還盤,將數量減至10萬塊,間隔降至20美元并要求對方即期裝運。2月10 日,加拿大休頓公司電傳H電子公司,同意數量減至10萬塊,但價格每塊只能降至22美元,新發盤有效期為10天。H電子公司于2月15日電傳表示同意。但2月18日,加拿大休頓公司再次來電取消2月10日的發盤。于是雙方對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糾紛。
案例二十四
我方以CFR貿易術語出口貨物一批,在從出口公司倉庫云帶碼頭待運過程中,貨物發生損失,該損失應由何方負責?如買方已經向保險公司辦理了保險,保險公司對該項損失是否給予賠償?并說明理由。
案例二十五
某輪載貨后,在航行途中不慎發生擱淺,事后反復開倒車,強行起浮,但船上輪機受損且船底劃破,致使還水滲入貨艙,造成船貨部分損失。該船行使至鄰近的一港口船塢修理,暫時卸下大部分貨物,前后花了10天時間,增加指出各項費用,包括船員工資。當船修復后裝上原貨起航后不久,A艙起火,船長下令對該艙灌水滅火。A艙原載有文具用品、茶葉等,滅火后發現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毀,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葉被水浸濕。試分別說明以上各項損失的性質,并指出在投保CIC何種險別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負責賠償。
案例二十六
某外貌企業進口散裝化肥一批,曾向保險公司投保海運一切險。貨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務公司崀?猠汥せ??潢????倉庫。在卸貨過程中,外貿企業與裝卸公司簽定了一份灌裝協議,并即開始灌裝。某日,由裝卸公司根據已灌裝成包的半數貨物堆放在港區內鐵路堆場,等待鐵路轉運至他地以交付不同買主。另一半留在倉庫尚待灌裝的散貨,因受臺風襲擊,遭受嚴重濕損。于是,外貌企業遂就遭受濕損部分向保險公司索賠,被保險公司拒絕。對此,試于評論。
案例二十七
我國某公司以CIF價格向美國出口一批貨物,合同的簽訂日期為6月2日。6月28日由日本東京銀行開來了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金額為100萬日圓,證中規定裝船期為7月份,償付行為美國花旗銀行。我中國銀行收證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獲悉或外進口商因資金問題瀕臨破產倒閉。在此情況下,我方應如何處理?
案例二十八
某公司與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和即期信用證付款條件達成一項數量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11月裝運,但未規定具體開證日期,后因該商品市場價格趨降,外商便拖延開證。我方為防止延誤裝運期,從10月中旬起多次電催開證,終于使該商在11月16日開來了信用證。但由于開證太晚,我方安排裝運發生困難,便要求對方對信用證的裝運期和議付有效期進行修改,分別推遲一個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轉滾為由單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罷。請問我方如此處理是否適當,應從中吸取哪些教訓?
案例二十九
某省公司通過香港中間商與美國紐約某公司憑牌名成交出口一批商品,合同由紐約公司負責人簽字。后來,香港中間商要求我方分寄兩份樣品給中間商及紐約各一份。紐約公司接到樣品后開來信用證,并在證中注明如下條款:“買方紐約公司認可樣品的電報作為議付單據之一。”我方經辦人未提出異議,但貨物裝運出口后,僅香港中間商樣品認可電抄送銀行議付,遭到開證行的拒付。對此我們應當記取哪些教訓?
案例三十
我國某公司與國外成交女士襯衣一批,客戶開來信用證規定數量為9000件,金額、數量均無“大約”,而該證又不準許分批裝運。公司在發貨是發現實際庫存數量只有8995見,原因是已取樣5件寄外商,又因為裝運期已近,信用證也來不及修改了。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能向銀行擔保結匯?
案例三十一
某公司與香港商人簽訂了一份食品出口合同,并按香港商人要求將該批食品直運美國某港和通知美國某公司收貨。對香港開來的信用證制單時,在發票上對食品的描述與信用證條款一致,但是否達到美國標準,由于沒有檢驗手段,實際情況并不了解。貨到美國后,經美國官方檢查,抽樣化驗發現農藥含量超標,就被就地銷毀。該美國公司憑官方文件向香港商人索賠,香港商人理賠后,要求銀行向我方追索已付的信用證貨款。我方在這時應如何處理?
案例三十二
某紡織廠收到國外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購買棉布,其金額為5萬美元(±5%),數量為10萬米(±5%)同時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因此,該廠第一批出口數量為98000米,匯票金額為49000美元;隨即又打算在裝運7000米,價值35000美元,請問第二批的出口是否違反了信用證的原意?實際上該批貨后被拒收,為什么?
案例三十三
某公司收到國外銀行開來的一張信用證,上附特殊條件:“你的所有費用由收益人負擔。”議付后,銀行方面聲稱信用證的修改費用和電報費用均要由收益人負擔。該公司在議付中被扣了幾百美元。請問該公司是否應負擔修改費和電報費?
案例三十四
某外貿公司以FOB中國口岸價與香港某公司成交鋼材一批,港商即轉手以CFR釜山價賣給韓國商人。港商開來信用證是FOB上海,先要求直運釜山并在提單上表明“freight prepaid”(運費預付),試分析港商為社么這么做?我們應如何處理?
案例三十五
甲公司擬進口一批貨物,請乙公司發盤。9月1 日乙公司發盤,對該貨物報價每件10美元,限9月30日復到有效。對此,甲公司作出還盤,提出價格每件8美元,并要求乙公司9月20日前答復。至9月20日乙公司一直未予回復。由于該貨物價格看漲,甲公司9月20日去點,表示接受對方9月1日的發盤。此接受是否有效?乙公司的發盤有效期未過,對乙公司是否還后約束力?
案例三十六
我某商務公司與某外商磋商進口一臺四色膠印機,經往來電傳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條款初步達成協議,但在我方事后所發表示接受的電傳中提出“以簽訂確認書為準”的要求,之后,外商擬就合同書電傳我方,并要求我方予以確認。但由于某些條款的措辭尚待進一步商討,同時又發現該種機器市場價格趨降,因此未即時給予答復。外商又連續電催我方迅速開證,我方拒絕開證。問:我方公司的行為是否違反崀?猠汥せ??潢????合同?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三十七
某進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證支付,貨物裝運后,憑已裝船清潔提單和已投保一切險及戰爭險的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或到目的港后經進口人復驗發現下列情況:
(1) 該批貨物共有10個貨批號,抽查20箱,發現其中有2個批號涉及200箱內含沙門氏細菌超過進口國標準;
(2) 收獲人只實收998箱,短少2箱;
(3) 有15箱貨物外表狀況良好,但箱內貨物短少60千克。
根據上訴情況,進口方應分別向誰索賠?
案例三十八
某外貿公司與荷蘭進口商簽訂一份皮手套合同,價格條件為CIF鹿特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生產廠家在生產的最后一道工序將皮手套的溫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紙包好裝入雙層瓦楞紙箱,再裝入20尺集裝箱,貨物到達鹿特丹后,檢驗結果表明:全部貨物濕、霉、玷污及變色,損失價值達8萬美元。據分析:該批貨物的出口地不異常熱,進口地鹿特丹不異常冷,運輸途中無異常,完全屬于正常運輸。試問:
(1) 保險公司對該批損失是否賠償?為什么?
(2) 進口商對受損貨物是否支付貨款?為什么?
(3) 你認為出口商應如何處理此事?
案例三十九
1996年7月,廣西某出口公司從廣西一家水泥廠購得5500噸水泥,賣給緬甸的一家公司,價格條件為CIF仰光,由賣方將貨物運至仰光。簽約后,出口公司委托自己的貨運代理與船公司簽訂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船舶按時到達裝貨港,但信用證未按時開到出口公司,致使賣方不能按時裝船,船舶在港滯留40多天。出口公司支付滯期費和運費合計243000美元。不久,信用證開到,出口公司審證無誤,在三天內便裝船完畢。但貨物裝船后,貨運代理公司和船公司在提單簽發的問題上發生了爭議。按照租船合同規定,裝船后,五個銀行工作日內,租船人將運費電匯到船公司的帳戶,同時在提單上注明“運費預付”字樣。裝船完畢后,出口方的貨代根據信用證的要求,請船公司簽發“運費預付”的提單,遭到拒付。船公司要求租船方付清運費后才同意簽發這種提單。因此,貨運代理公司與船公司在提單簽發的問題上發生了爭執。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這一爭議?為什么?
案例四十
浙江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國貿)與浙江集運有限公司(簡稱集運)于1994年5月3日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國貿公司委托集運公司辦理在寧波港出運貨物事宜,合同對代理的業務范圍、分工、費用結算等做了明確規定。而后,國貿公司委托集運公司出運一只20英尺集裝箱(真絲夾克衫,貨值60300美元)。 5月14日,中國寧波外輪代理公司(船代)簽發了已裝船提單,托運人為國貿公司,收貨人憑EXISTENCE ENTER-DRISES LTD的指示,船名為“熊岳城”565航次。5月21日浙江集運公司未經浙江國貿公司授權,超越代理的權限,擅自傳真給提單簽發人中國寧波外輪代理公司,稱:“該票正本提單在寄香港途中,能否煩請招商給予擔保提貨。”同日,根據寧波外代公司要求,浙江集運公司又傳真寧波外代公司稱:“因客戶寄香港正本提單尚未收到,煩請傳真招商能否以正本傳真件,銀行擔保提貨,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我公司承擔。”并加蓋了集運公司章。寧波外代公司接積云公司傳真后,于同日向招商發出傳真,稱:“煩請貨主憑公司擔保提單傳真件提貨,由此產生的餓后果由我公司負責。”5月24日,浙江國貿公司將發票為G4N104H全套單據(包括3/3正本提單)委托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向香港代收行托收,因招商根據寧波外代公司的指令,讓客戶憑公司擔保及提單傳真件將貨物提走。由于客戶未贖單,中行浙江分行將用于辦理結匯手續的全套單證退還浙江國貿公司,造成浙江國貿公司貨款損失60300美元,利息損失10萬余元人民幣。
浙江國貿公司為追回貨款,在多次向客戶追討無果情況下,委托國際追帳公司向客戶追帳,由于追索未成功,浙江國貿公司決定通過訴訟途徑挽回損失。請對此案進行分析。
案例四十一
我某出口公司向港商出口一批貨物,CIF條件成交,港商又將該貨轉售日商。伙如期到達香港后,港商發現貨物有質量問題,因時間緊迫,仍將原貨轉船日本。氣候,港商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憑日本商檢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明書向我方提出索賠。
案例四十二
某出口公司收到國外開來的一份不可撤消即期議付信用證,正準備按信用證規定發運貨物時,忽然接到開證行的通知,聲稱開證申請人已經倒閉。對此,出口公司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案例四十三
崀?猠汥せ??潢????某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出口一筆大麻子(hempseeds),總值985000美元。合同規定付款條件為:“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30 day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賣方開立見票后30天付款的跟單匯票,買方應于首次提示是承兌,承兌時即可獲得運輸單據,到期立即付款。),賣方裝運完畢,備齊各種單據于3月15日向托收行(出口地銀行)辦理D/A30天到期的托收手續。托收行選擇DK銀行(進口地銀行)作為代收行,并寄單委托其收款。4月25日買方來電稱,經與船方聯系,貨已到港多日,但我地銀行至今未收到有關該貨的托收單據。4月28日賣方去電告知,我方3月15日即委托我地托收行——C銀行辦妥D/A30天的托收手續,并于3月16日寄出單據。4月30日買方來電稱,經過查詢,我方往來行W銀行,根本沒有收到該筆托收單據。賣方接電后,立刻與我地托收行聯系,這時托收行也接到國外代收行DK銀行來電,稱我托收指示書上的付款地址不詳,無法辦理,請速告如何處理。
經查實,我業務經辦人未將代收行的詳細地址告訴單證人員,致使有關文件漏打付款人的地址。同時,我方辦理托收時又未指定代收行,所以,托收行選擇了DK銀行作為代收行。鑒于上述情況,我方請托收行電告DK銀行付款人的地址或者將有關手續轉交買方的往來行W銀行向付款人提示。
但5月15日接到代收行拒付通知。由于單據的延誤,未能按時提取貨物,貨因雨淋受潮,且被存入費用昂貴的海關倉庫,故付款人拒絕承兌付款。最后,該案以我方降價處理告終。
案例四十四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條件與外傷成交,出口一批貨物,按發票金額110%投保一切險及戰爭險。售貨合同的制服條款只簡單填寫“Payment by L/C”(信用證方式支付)。國外來證條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該證項下的款項在貨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賣方審證時未發現此問題,未給對方改證。我外貿公司交單結匯是,銀行也未提出異議。不幸60%的貨物在運輸途中被大火燒毀,船到目的港后開證行拒付全部貨款。對此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四十五
某公司出口馬耳他罐頭一批,由于發生單證不符,中方更正發票后通知銀行寄去,客戶提出費用增加,要求我方將傭金由3%改為5%,我方是否可以拒絕?
案例四十六
某外貿專業公司從國外某商行進口一批鋼材,貨物分兩批裝運,不可撤消信用證支付,每批分別由中國銀行開立一份信用證。第一批貨物裝運后,賣方在有效期內向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后,即向中行索償貨款,隨后中行對或外貨款做了償付。我方在受到第一批貨物后,發現貨物品質不符合同,因而要求開證行對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但遭到中行拒絕。中行這樣做是否有理?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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