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
一批貨的由印度的馬德拉斯港裝船經新加坡轉船運往溫哥華的列顛哥侖比亞,總承運人簽發了全程運輸提單。在新加坡轉船時,貨物在碼頭等候裝第二程船時,在露天倉庫受雨遭損。貨主向承運人索賠損失,船方以貨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陸上受損,不屬海上運輸為由而拒賠。
問題: (1)承運人拒賠理由是否充分?為什么?
(2)如果該批貨物的提單是分別由第一程和第二程船的承運人簽發的,那么該批貨損應由第一程船還是第二程船或其它方負責賠償?
案例二十一
我某出口公司與某外商按巴LF.某港口,即期信用證方式付款的條件達成交易,出,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證均規定不準轉運。我方在規定的裝運期內將貨物裝上直駛目的地的班輪,并以直運提單辦理?議付。但承運船只在途經某港時,船公司為接載其它貨物,擅自將我方托運的貨物卸下,換裝其它船只繼續駛運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擱,加上換裝的船舶設備陳舊,使抵達目的港的時間比正常的直運船的抵達時間晚了二個多月,影響了買方對貨物的使用。為此,買方向我出口公司提出索賠,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運提單,而實際上是轉船運輸,是弄虛作假行為。
問題:你認為這樣做是否妥當?為什么?
案例二十二
我某外貿公司于3月1日向美方發出電傳,發盤供應某農產品1000.公噸并列為“牢固麻袋包裝”(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電傳后立即復電表示,“接受,裝新麻袋裝運”(CCEPTED,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準備與雙方約定的6月份裝船。數周后,某農產品國際市價猛跌,針對我方的催證電傳,美商于3月20日來電稱:“由于你方對新麻袋包裝的要求未予確認,雙方之間無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貿公司則堅持合同以有效成立,于是雙方對此發生爭執。
問題: (1)此案該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案例二十三
1993年2月5日,加拿大休頓電子有限公司向我過H電子集團公司提出出售集成電路板20萬塊,每塊FOB維多利亞港25美元的發盤。我H公司街道發盤后,于2月7日還盤,將數量減至10萬塊,間隔降至20美元并要求對方即期裝運。2月10 日,加拿大休頓公司電傳H電子公司,同意數量減至10萬塊,但價格每塊只能降至22美元,新發盤有效期為10天。H電子公司于2月15日電傳表示同意。但2月18日,加拿大休頓公司再次來電取消2月10日的發盤。于是雙方對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糾紛。
案例二十四
我方以CFR貿易術語出口貨物一批,在從出口公司倉庫云帶碼頭待運過程中,貨物發生損失,該損失應由何方負責?如買方已經向保險公司辦理了保險,保險公司對該項損失是否給予賠償?并說明理由。
案例二十五
某輪載貨后,在航行途中不慎發生擱淺,事后反復開倒車,強行起浮,但船上輪機受損且船底劃破,致使還水滲入貨艙,造成船貨部分損失。該船行使至鄰近的一港口船塢修理,暫時卸下大部分貨物,前后花了10天時間,增加指出各項費用,包括船員工資。當船修復后裝上原貨起航后不久,A艙起火,船長下令對該艙灌水滅火。A艙原載有文具用品、茶葉等,滅火后發現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毀,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葉被水浸濕。試分別說明以上各項損失的性質,并指出在投保CIC何種險別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負責賠償。
案例二十六
某外貌企業進口散裝化肥一批,曾向保險公司投保海運一切險。貨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務公司倉庫。在卸貨過程中,外貿企業與裝卸公司簽定了一份灌裝協議,并即開始灌裝。某日,由裝卸公司根據已灌裝成包的半數貨物堆放在港區內鐵路堆場,等待鐵路轉運至他地以交付不同買主。另一半留在倉庫尚待灌裝的散貨,因受臺風襲擊,遭受嚴重濕損。于是,外貌企業遂就遭受濕損部分向保險公司索賠,被保險公司拒絕。對此,試于評論。
案例二十七
我國某公司以CIF價格向美國出口一批貨物,合同的簽訂日期為6月2日。6月28日由日本東京銀行開來了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金額為100萬日圓,證中規定裝船期為7月份,償付行為美國花旗銀行。我中國銀行收證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獲悉或外進口商因資金問題瀕臨破產倒閉。在此情況下,我方應如何處理?
案例二十八
某公司與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和即期信用證付款條件達成一項數量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11月裝運,但未規定具體開證日期,后因該商品市場價格趨降,外商便拖延開證。我方為防止延誤裝運期,從10月中旬起多次電催開證,終于使該商在11月16日開來了信用證。但由于開證太晚,我方安排裝運發生困難,便要求對方對信用證的裝運期和議付有效期進行修改,分別推遲一個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轉滾為由單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罷。請問我方如此處理是否適當,應從中吸取哪些教訓?
案例二十九
某省公司通過香港中間商與美國紐約某公司憑牌名成交出口一批商品,合同由紐約公司負責人簽字。后來,香港中間商要求我方分寄兩份樣品給中間商及紐約各一份。紐約公司接到樣品后開來信用證,并在證中注明如下條款:“買方紐約公司認可樣品的電報作為議付單據之一。”我方經辦人未提出異議,但貨物裝運出口后,僅香港中間商樣品認可電抄送銀行議付,遭到開證行的拒付。對此我們應當記取哪些教訓?
案例三十
我國某公司與國外成交女士襯衣一批,客戶開來信用證規定數量為9000件,金額、數量均無“大約”,而該證又不準許分批裝運。公司在發貨是發現實際庫存數量只有8995見,原因是已取樣5件寄外商,又因為裝運期已近,信用證也來不及修改了。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能向銀行擔保結匯?
案例三十一
某公司與香港商人簽訂了一份食品出口合同,并按香港商人要求將該批食品直運美國某港和通知美國某公司收貨。對香港開來的信用證制單時,在發票上對食品的描述與信用證條款一致,但是否達到美國標準,由于沒有檢驗手段,實際情況并不了解。貨到美國后,經美國官方檢查,抽樣化驗發現農藥含量超標,就被就地銷毀。該美國公司憑官方文件向香港商人索賠,香港商人理賠后,要求銀行向我方追索已付的信用證貨款。我方在這時應如何處理?
案例三十二
某紡織廠收到國外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購買棉布,其金額為5萬美元(±5%),數量為10萬米(±5%)同時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因此,該廠第一批出口數量為98000米,匯票金額為49000美元;隨即又打算在裝運7000米,價值35000美元,請問第二批的出口是否違反了信用證的原意?實際上該批貨后被拒收,為什么?
案例三十三
某公司收到國外銀行開來的一張信用證,上附特殊條件:“你的所有費用由收益人負擔。”議付后,銀行方面聲稱信用證的修改費用和電報費用均要由收益人負擔。該公司在議付中被扣了幾百美元。請問該公司是否應負擔修改費和電報費?
案例三十四
某外貿公司以FOB中國口岸價與香港某公司成交鋼材一批,港商即轉手以CFR釜山價賣給韓國商人。港商開來信用證是FOB上海,先要求直運釜山并在提單上表明“freight prepaid”(運費預付),試分析港商為社么這么做?我們應如何處理?
案例三十五
甲公司擬進口一批貨物,請乙公司發盤。9月1 日乙公司發盤,對該貨物報價每件10美元,限9月30日復到有效。對此,甲公司作出還盤,提出價格每件8美元,并要求乙公司9月20日前答復。至9月20日乙公司一直未予回復。由于該貨物價格看漲,甲公司9月20日去點,表示接受對方9月1日的發盤。此接受是否有效?乙公司的發盤有效期未過,對乙公司是否還后約束力?
案例三十六
我某商務公司與某外商磋商進口一臺四色膠印機,經往來電傳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條款初步達成協議,但在我方事后所發表示接受的電傳中提出“以簽訂確認書為準”的要求,之后,外商擬就合同書電傳我方,并要求我方予以確認。但由于某些條款的措辭尚待進一步商討,同時又發現該種機器市場價格趨降,因此未即時給予答復。外商又連續電催我方迅速開證,我方拒絕開證。問:我方公司的行為是否違反合同?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三十七
某進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證支付,貨物裝運后,憑已裝船清潔提單和已投保一切險及戰爭險的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或到目的港后經進口人復驗發現下列情況:
(1) 該批貨物共有10個貨批號,抽查20箱,發現其中有2個批號涉及200箱內含沙門氏細菌超過進口國標準;
(2) 收獲人只實收998箱,短少2箱;
(3) 有15箱貨物外表狀況良好,但箱內貨物短少60千克。
根據上訴情況,進口方應分別向誰索賠?
案例三十八
某外貿公司與荷蘭進口商簽訂一份皮手套合同,價格條件為CIF鹿特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生產廠家在生產的最后一道工序將皮手套的溫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紙包好裝入雙層瓦楞紙箱,再裝入20尺集裝箱,貨物到達鹿特丹后,檢驗結果表明:全部貨物濕、霉、玷污及變色,損失價值達8萬美元。據分析:該批貨物的出口地不異常熱,進口地鹿特丹不異常冷,運輸途中無異常,完全屬于正常運輸。試問:
(1) 保險公司對該批損失是否賠償?為什么?
(2) 進口商對受損貨物是否支付貨款?為什么?
(3) 你認為出口商應如何處理此事?
案例三十九
1996年7月,廣西某出口公司從廣西一家水泥廠購得5500噸水泥,賣給緬甸的一家公司,價格條件為CIF仰光,由賣方將貨物運至仰光。簽約后,出口公司委托自己的貨運代理與船公司簽訂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船舶按時到達裝貨港,但信用證未按時開到出口公司,致使賣方不能按時裝船,船舶在港滯留40多天。出口公司支付滯期費和運費合計243000美元。不久,信用證開到,出口公司審證無誤,在三天內便裝船完畢。但貨物裝船后,貨運代理公司和船公司在提單簽發的問題上發生了爭議。按照租船合同規定,裝船后,五個銀行工作日內,租船人將運費電匯到船公司的帳戶,同時在提單上注明“運費預付”字樣。裝船完畢后,出口方的貨代根據信用證的要求,請船公司簽發“運費預付”的提單,遭到拒付。船公司要求租船方付清運費后才同意簽發這種提單。因此,貨運代理公司與船公司在提單簽發的問題上發生了爭執。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這一爭議?為什么?
案例四十
浙江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國貿)與浙江集運有限公司(簡稱集運)于1994年5月3日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國貿公司委托集運公司辦理在寧波港出運貨物事宜,合同對代理的業務范圍、分工、費用結算等做了明確規定。而后,國貿公司委托集運公司出運一只20英尺集裝箱(真絲夾克衫,貨值60300美元)。 5月14日,中國寧波外輪代理公司(船代)簽發了已裝船提單,托運人為國貿公司,收貨人憑EXISTENCE ENTER-DRISES LTD的指示,船名為“熊岳城”565航次。5月21日浙江集運公司未經浙江國貿公司授權,超越代理的權限,擅自傳真給提單簽發人中國寧波外輪代理公司,稱:“該票正本提單在寄香港途中,能否煩請招商給予擔保提貨。”同日,根據寧波外代公司要求,浙江集運公司又傳真寧波外代公司稱:“因客戶寄香港正本提單尚未收到,煩請傳真招商能否以正本傳真件,銀行擔保提貨,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我公司承擔。”并加蓋了集運公司章。寧波外代公司接積云公司傳真后,于同日向招商發出傳真,稱:“煩請貨主憑公司擔保提單傳真件提貨,由此產生的餓后果由我公司負責。”5月24日,浙江國貿公司將發票為G4N104H全套單據(包括3/3正本提單)委托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向香港代收行托收,因招商根據寧波外代公司的指令,讓客戶憑公司擔保及提單傳真件將貨物提走。由于客戶未贖單,中行浙江分行將用于辦理結匯手續的全套單證退還浙江國貿公司,造成浙江國貿公司貨款損失60300美元,利息損失10萬余元人民幣。
浙江國貿公司為追回貨款,在多次向客戶追討無果情況下,委托國際追帳公司向客戶追帳,由于追索未成功,浙江國貿公司決定通過訴訟途徑挽回損失。請對此案進行分析。
案例四十一
我某出口公司向港商出口一批貨物,CIF條件成交,港商又將該貨轉售日商。伙如期到達香港后,港商發現貨物有質量問題,因時間緊迫,仍將原貨轉船日本。氣候,港商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憑日本商檢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明書向我方提出索賠。
案例四十二
某出口公司收到國外開來的一份不可撤消即期議付信用證,正準備按信用證規定發運貨物時,忽然接到開證行的通知,聲稱開證申請人已經倒閉。對此,出口公司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案例四十三
某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出口一筆大麻子(hempseeds),總值985000美元。合同規定付款條件為:“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30 day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賣方開立見票后30天付款的跟單匯票,買方應于首次提示是承兌,承兌時即可獲得運輸單據,到期立即付款。),賣方裝運完畢,備齊各種單據于3月15日向托收行(出口地銀行)辦理D/A30天到期的托收手續。托收行選擇DK銀行(進口地銀行)作為代收行,并寄單委托其收款。4月25日買方來電稱,經與船方聯系,貨已到港多日,但我地銀行至今未收到有關該貨的托收單據。4月28日賣方去電告知,我方3月15日即委托我地托收行——C銀行辦妥D/A30天的托收手續,并于3月16日寄出單據。4月30日買方來電稱,經過查詢,我方往來行W銀行,根本沒有收到該筆托收單據。賣方接電后,立刻與我地托收行聯系,這時托收行也接到國外代收行DK銀行來電,稱我托收指示書上的付款地址不詳,無法辦理,請速告如何處理。
經查實,我業務經辦人
育路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