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某年我某外貿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給數家英國客戶,采用CIF術語,憑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由于銷售核桃的銷售季節性很強,到貨的遲早,會直接影響貨物的價格,因此,在合同中對到貨時間作了以下規定:“10月份自中國裝運港裝運,買方保證載貨輪船于12月2日抵達英國目的港。如載貨輪船遲于12月2日抵達目的港,在買方要求下,賣方必須同意取消合同,如貨款已經收妥,則須退還買方。”合同訂立后,我外貿公司于10月中旬將貨物裝船出口,憑信用證規定的裝運單據(發票、提單、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不料,輪船在航運途中,主要機件損壞,無法繼續航行。為保證如期抵達目的港,我外貿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馬力拖輪拖帶該輪繼續前進。但因途中又遇大風浪,致使該輪抵達目的港的時間,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數小時。適遇核桃市價下跌除個別客戶提供外,多數客戶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貿公司最終因這筆交易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問題: (1)我外貿公司與英國客戶所簽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嗎? (2)是或不是,請說明理由
分析一:分析該案例中,合同條款規定賣方須保證貨物抵達目的港的時間,這一規定與CIF術語的風險劃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合同中規定付款后買方在貨物不能及時抵達目的港的情況下,應買方要求,須退款。
這一要求與付款條款的規定(憑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時買方承擔很大風險。
結論: 我外貿公司應吸取這次貿易的教訓,在今后交易中盡力避免制定此類不切實際合同。
案例八
我某出口企業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條件向印度A進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貨價萬5美元,規定交貨期為8月份,自上海空運至孟買;支付條件:買方由孟買‥銀行轉交的航空公司空運到貨通知即期全額電匯付款。我出口企業于8月31日將該批手表運到上海虹橋機場交由航空公司收貨并出具航空運單。我隨即向印商用電傳發出裝運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將該批手表運到孟買,并將到貨通知連同有關發票和航運單送孟買‥銀行。該銀行立即通知印商前來收取上述到貨通知等單據并電匯付款。此時,國際市場手表價下跌,印商以我交貨延期,拒絕付款、提貨。我出口企業則堅持對方必須立即付款、提貨。雙方爭執不下,遂提起仲裁。
問題: (1)假如你是仲裁員你認為誰是誰非,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分析: (2)該按例規定交貨期為8月份,我出口企業8月31日,將該批手表運到上海虹橋 機場交由航空公司(承運人)即完成交貨。印商于9月2日到貨時間為交貨期,與FCA術語規定相矛盾。
結論: 仲裁員的仲裁結果有利于買方。
案例九
有一年我國外貿公司向德國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規定水分最高15%,雜質不超過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對方寄過樣品,合同訂立后我又電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貨到德國后,買方出具了貨物品質比樣品低7%的檢驗證明,并要求賠償600英鎊的損失。我方拒絕賠償,并陳述理由說:我批商品在交貨時是經過挑選的,因為是農產品,不可能做到與樣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樣品低7%。
問題: 我方失誤在哪里?是否可以該商品并非憑樣成交為由而不予理賠?
回答:賣方避免對交易貨物的品質承擔雙重擔保義務(既憑規格又憑樣品);雖賣方電文中告訴對方貨物與樣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買方有權保留所賠的權利;買出具品質比樣品低7%的證明,雖不符合實情,賣方拿不出留存樣品,故要賠償600英鎊。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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