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移泊通知和船舶吊桿負荷單
來源:育路單證跟/單考試發布時間:2008-06-24 10:08:34
船舶移泊通知[Shifting Order]在港靠泊船舶需從原泊位移到另一泊位時,由船舶代理按照港方的要求,向船長遞交移泊的通知。通常移泊有以下兩種情況:(1)半集裝箱船的裝卸,在船上同時裝有雜貨和集裝箱貨的情況下,因集裝箱的裝卸必須在專用碼頭進行,所以往往在普通碼頭的雜貨裝卸完畢后,再移至集裝箱專用碼頭繼續進行裝卸。(2)出口貨物沒有準備好,而此泊位港方已有安排,船舶通常移至浮筒或吳淞錨地等泊裝貨。因移泊要增加一筆移泊費及拖輪費(有時需要拖輪協助移泊),所以船方不希望有移泊。除非像半集裝箱船之類的不得不移至專用碼頭進行裝卸。船舶移泊通知通常在船舶移泊6小時前遞交給船長,以便使船舶做好移泊準備。
船舶吊桿負荷單[Operating capacity 0f Derricks Cranes and Winches]由船舶大副或船長簽署填寫的表明吊桿負荷的單證。它是裝卸工人使用船舶吊桿裝卸貨物的依據。在港區裝卸時,如貨物重量在船方規定的吊具負荷范圍內,發生的事故均由船方負責(操作不當除外),反之如貨物重量超過吊桿負荷單所規定的噸數。則由港區自己負責。因此,船舶吊桿負荷單還是劃分船、港雙方責任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