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師《海關估價協(xié)議》復習:估價條例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4-03-13 14:27:51
第一條
1.如果進口貨物的海關價值不能按第一條至第六條包括第六條的規(guī)定加以確定,海關價值應使用與本協(xié)議和1994年GATT第七條的原則和一般規(guī)定相一致的合理途徑并根據進口國的現有資料加以確定。
2.按本條規(guī)定,不得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海關價值:
(a)在進口國生產的貨物在進口國的銷售價值;
(b)為海關目的而規(guī)定接受兩個備選價值中較高價值的方法;
(c)貨物在出口國國內市場上的價值;
(d)除按第六條規(guī)定為相同或類似貨物確定的估計價值之外的生產成本;
(e)向進口國之外的國家出口的貨物價值;
(f)最低海關價值;或
(g)任意價值或虛假價值。
3.如果進口商要求,應將依本條規(guī)定確定的海關價值和確定價值所使用的方法書面通知進口商。
第二條
1.在根據第二條規(guī)定確定海關價值時,就在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的價格中加上:
(a)以下各項,即由買方發(fā)生但未包括在實付或應付貨物價格中的費用;
(i)除購買傭金之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ii)作為有關貨物海關目的之一的集裝箱費用;
(iii)包括勞動力和材料在內的包裝費用;
(b)由買方以減價或免費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向出口商進口貨物的生產和銷售提供的,按適當比例分攤的下列商品和勞務價值,該價值未包括在實付或應付的價格中:
(i)包含在進口貨物之內的材料、部件、零件和類似項目;
(ii)進口貨物生產中使用的工具、染料、模具和類似物件;
(iii)進口貨物生產中消耗的材料;
(iv)在進口國以外其他地方所采用的為進口貨物生產所必需的技術、發(fā)展、工藝、設計、圖表和說明;
(c)作為被估價貨物的銷售條件,買方必須直接或間接地支付與被估價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和許可證費,該使用費和許可證費不包括在實付或應付的價格中;
(d)因隨后轉售、處理或使用進口貨物而直接或間接地給賣方帶來任何部分收益的價值。
2.在制定法律時,各成員國應規(guī)定下列各項費用是否全部或部分地包括或不包括在海關價值中:
(a)將進口貨物運輸到進口港口或地點的費用;
(b)與進口貨物運輸到進口港口或地點有關的裝卸費和手續(xù)費;
(c)保險費。
3.在實付或應付價格之外,應按本條規(guī)定基于客觀和可用數量表示的數據增加費用。
4.在確定海關價值時,除按本條規(guī)定外,不應在實付或應付價格之外再增加任何費用。
第三條
1.在確定海關價值需要貨幣兌換時,所使用的匯率應為有關進口國主管機構正式公布的匯率。該匯率應包含在所公布的每一時期的匯率資料中,并盡可能有效地反映該種貨幣在商業(yè)交易中以進口國貨幣表示的現和價值。
2.所使用的匯率應為各成員提供的在出口或進口時有效的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