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師考試專業知識:情勢變遷 合同落空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4-09-05 11:03:39
一、 情勢變遷、合同落空、不可抗力與艱難情形
(一)情勢變遷原則——指在法律關系成立之后,作為該項法律關系的基礎的情事,由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非當初所能預料的變化,如果仍然堅持原來的法律效力,將會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有悖于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應當對原來的法律作相應的變更的一項法律原則。(大陸法)
(二)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當事人自己的過失,而是由于事后發生的意外情況而使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謀求的商業目標受到挫折。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未履行的合同義務,當事人得予免除責任。(英美法)
注:下列情況可以作為合同落空處理:
* 標的物滅失;
* 違法;
* 情況發生根本性變化,致使合同失去了基礎;
* 政府實行封鎖禁運和進出口許可證制度。
——凡屬由于一方當事人過失而造成履約不能者,均不得作為合同落空處理。
(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這樣一些意外事故:
①它是在簽訂合同以后發生的。
②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的。
③它是雙方當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這種事故的發生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其后果的。如果發生了這種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有關當事人即可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免除責任。
(1)兩種情況:
* 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災、旱災、地震等;
* 社會原因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封鎖禁運等。
(2)法律后果:
* 解除合同;
* 延遲履行合同。
(四)艱難情形——指由于一方當事人履約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當事人所獲履約價值減少,而發生了根本改變合同雙方均衡的事件,并且:①該事件的發生或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知道事件的發生,是在合同訂立之后;②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地預見事件的發生;③事件不能由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所控制;④事件的風險不由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承擔。”
注:艱難情形通常和長期合同相關,而且只與未完成的履行相關。
二、 合同的轉讓
(一)概述
1.定義——合同的轉讓又稱為合同的讓與,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2.特征:
(1)實際上是合同主體的變更。
(2)不改變原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
(3)不僅涉及轉讓方與受讓方的關系,還涉及受讓方與原合同另一方的關系。
3.分類——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
(二)合同權利的轉讓(債權讓與)
1.法律一般不允許任意轉讓的合同權利有:
(1)合同只能在特定當事人之間成立,如:信托權利、表演或出版權利、受聘權利等;
(2)法律禁止轉讓的權利;
(3)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
2、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三)合同義務的轉讓(債務承擔)
通過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協議——無需經過債務人的同意;
通過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協議——要求經過債權人的同意;
(四)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要求須經另一方當事人同意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