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火門、防火窗和防火卷簾 1.防火門、防火窗按其耐火極限可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防火門,其耐火極限分別 不應低于1. 20h、0. 90h和0.60h。 2.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具有自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關閉的功能; (2)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3)防火門內外兩側應能手動開啟。在人員密集場所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用 門,或設有門禁系統的居住建筑外門,可只從內部打開; (4)設置在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開啟后,其門扇不應跨越變形縫,并應設置在樓層 較多的一側。 3.防火分區間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當采用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 件的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當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 件的防火卷簾時,其卷簾兩側應設獨立的閉式自動噴水系統保護,系統噴水延續時間不應 小于3.00h。 (2)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和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設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簾應在卷簾的兩側設置啟閉裝置,并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控制的功能。 (四)屋頂、悶頂和變形縫 1.在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悶頂內采用鋸末等可燃材料作絕熱層時,其屋頂不應 采用冷攤瓦。悶頂內的非金屬煙囪周圍0.5m、金屬煙囪0.7m范圍內,應采用不燃材料 作絕熱層。 2.建筑層數超2層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當設置有悶頂時,應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 內設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間距不宜大于50. 0m。 3.悶頂內有可燃物的建筑,應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設置不小于0. 7mX0. 7m的悶 頂入口,且公共建筑的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的悶頂人口不宜少于2個。悶頂入口宜布置在 走廊中靠近樓梯間的部位(注:悶頂為吊頂與屋面板或上部樓板之間的空間)。 4.電線電纜、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不宜穿過建筑內的變形縫;當必 須穿過時,應在穿過處加設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變形措施;并應采用防火封 堵材料封堵。 5.高層建筑屋頂采用金屬承重結構時,其吊頂、望板、保溫材料等均應采用不燃燒 材料,屋頂金屬承重構件應采用外包敷不燃燒材料或噴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應符合相應 規范規定的耐火極限,或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6.高層建筑的中庭屋頂承重構件采用金屬結構時,應采取外包敷不燃燒材料、噴涂 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 00h,或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變形縫構造基層應采用不燃燒材料。電纜、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 道,不應敷設在變形縫內。當其穿過變形縫時,應在穿過處加設不燃燒材料套管,并應采 用不燃燒材料將套管空隙填塞密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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