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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 (包括建設單位、預審、審核、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但不含環(huán)評機構的責任) 本節(jié)考綱要點: 掌握建設單位未依法執(zhí)行環(huán)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開工建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建設單位及人員的法律責任(重點) 根據《環(huán)評法》第31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條的規(guī)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的規(guī)定處罰。 1、違法行為:(1)未依法報批、重新報批或重新審核,擅自開工;(2)未得到批準、重新審核,擅自開工。 2、法律后果: (1)未依法報批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的,可以處以5-20萬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2)未得到批準、重新審核而擅自開工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5-20萬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3、《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第83條規(guī)定:海洋工程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處5-20萬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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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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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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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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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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