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所復查的考試沒有檔案管理號,該欄目請注明“無”。其余項目必須全部填寫,若因考生誤填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負責。 2.考生須在認真閱讀“復查須知”后手工填寫,確認以上所填的信息真實、準確、符合復查規定的要求后,否則申請無效。(若考生復查多科,可在申請復查理由一欄繼續填寫相關信息)。 復查須知 1、應考人員對考試成績如有疑問,可以憑成績核查申請表、準考證及身份證(準考證及身份證需提供復印件)向當地考試報名點申請復查成績。 2、復查試卷的內容包括:應考人員的相關信息是否準確;登分、核分是否正確;有無漏改、錯改;是否有違紀記錄或者其它異常情況等。對主觀題評卷的寬嚴幅度不在復查范圍之內,不作為變更成績的依據。 3、復查時間:應考人員對考試成績如有異議,可在成績公布后30天內向所在報名點申請復查試卷。 考生簽字: 受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輔導科目 | 精講班 | 講師 | 在線購買 | ||
課時 | 試聽 | ||||
一級建筑 | 設計前期設計 | 34講 | ![]() |
宋衛東 | ![]() |
建筑結構 | 34講 |
曹明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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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理與建筑設備 | 40講 |
曹明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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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與構造 | 40講 |
宋衛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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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經濟施工與設計業務管理 | 32講 | ![]() |
曹明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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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圖(場地設計) | 16講 |
宋衛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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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筑 | 場地與建筑設計和建筑構造與詳圖 | 40講 | ![]() |
宋衛東 | ![]() |
建筑結構與建筑設備 | 40講 | ![]() |
宋衛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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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規 經濟與施工 | 40講 | ![]() |
吳新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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