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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 本章考綱要點: (1)了解城鄉規劃和規劃區的法律定義 (2)了解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有關規定。 (3)熟悉城市新區開發、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的有關規定。 (4)熟悉城鄉建設和發展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有關規定。 (5)熟悉禁止擅自改變城鄉規劃確定用途的用地種類。 《城鄉規劃法》2007年頒布2008年實施,注意原《城市規劃法》廢止 一、了解城鄉規劃和規劃區的法律定義 第2條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二、了解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有關規定。 第13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17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18條 第18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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