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貿跟單員考試沖刺模擬試題(14)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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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1.簡述規定商品品質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2.買賣合同中規定貨物質量的方法有哪幾種?
3.簡述運輸包裝的作用。
4.簡述運輸標準的組成內容。
5.簡述采用中性包裝時應注意的問題。
案例分析題
1.某年,我某出口公司A對英國B公司按每公噸90英鎊CIF利物浦成交某農產品一批,合同規定水分最高不超過15%,碎粒最高不超過20%,雜質最高不高于1%.成交前我方也曾向買方寄送過樣品,訂約后我方又電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一致。貨物裝運前,由中國商品檢驗局檢驗簽發品質規格合格證書。貨到英國后,B公司提出,貨物的質量比樣品低,賣方有責任交付與樣品一致的貨物,因此要求降價。而此時我方留存的復樣已遺失,我方出口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規定憑樣品交貨,而只規定了憑規格交貨為由,堅持我方所交貨物品質符合合同規定,、并有裝運前商檢局出具的商檢證明,不同意降價。B公司又請該國某檢驗公司進行檢驗,出具了所交貨物品質比樣品低7%的檢驗證明,并據此要求我方賠償,我方拒賠。請問,我方是否應該賠償B公司的損失?雙方從本案例應吸取什么教訓?
2.2002年10月,英國A公司與我國B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一批餐具,價格條件為CIF London
支付條件下為D/A, B公司需要提供已裝船提單等有效單證。B公司隨后與C運輸公司簽訂運輸合同。12月初B公司將貨物備妥,裝上C運輸公司派來的貨車。英國A公司收貨后來電稱4箱餐具有碰傷,其余貨物可能也會受到振動,要求全部降價5%.經C運輸公司證實,貨物碰損是由于裝船前汽車運輸途中發生車禍所致。B公司回電據理力爭,同意受碰傷的4箱餐具降價5%,但認為其貨物未碰損,不能降價。但英國A公司堅持要求全部降價,B公司擔心英國A公司拒付貨款,最終還是做出讓步,受碰傷的4箱降價5%,其余降價2.5%,為此受到貨價等有關損失共計達8萬美元。
事后,B公司作為托運人又向C運輸公司就有關損失提出索賠。對此,C運輸公司同意承擔4箱碰損貨物的損失,理由是除4箱貨物之外的降價是B公司自己與英國A公司的協商所致,與己無關。B公司認為貨物降價及利息損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C運輸公司的過失,堅持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遂根據運輸合同的仲裁條款請求仲裁委員會裁決。請問,仲裁庭應該如何裁決此爭議?
3.一份CFR合同,A公司出口3000噸小麥給某國B公司。A公司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
5000噸散裝小麥裝船,其中的3000噸屬于賣給B公司的小麥,另外2000噸小麥另有買主。貨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負責分撥。A公司裝船后及時向B公司發出了裝船通知,不料受載船只在途中遇險,使該批貨損失了3000噸,其余2000噸安全運抵目的港。當B公司要求A公司交貨時,A公司宣稱賣給B公司的3000噸小麥已全部滅失,而且按CFR合同,貨物風險已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轉移給B公司,賣方對此項損失不負任何責任。B公司不服,雙方發生爭議。B公司應該承擔多少損失?為什么?
4.某年某進出口公司從美國進口特種異型鋼材200噸,每噸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為即期信用證并應于2月28日前開達,裝船期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過中國銀行開出一張18萬美元的信用證。
2月28日美商來電稱:“信用證已收到,但金額不足,應增加1萬美元備用。否則,有關出口稅捐及各種簽證費用,由你方另行電匯。”我方接電后認為這是美方無理要求,隨即回電指出:“按FOBVessel條件成交,賣方應負責有關的出口稅捐和簽證費用”。美方又回電稱:“成交時并未明確規定按(( Incoterms 2000)辦,根據我們的商業習慣和《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修訂本》的規定,前電所述的費用應由進口方承擔。”恰巧這時國際市場鋼材價格上揚,我方又急需這批鋼材投產,只好通過開證行將信用證金額增至19萬美元。
請問,我方為何造成如此被運的局面?美方的要求合理嗎?
5.馬來西亞A商行于10月18日發來傳真,向上海B公司發盤出售木材一批,發盤中列明各項必要條件(數量、價格等),但未規定有效期限。上海B公司于當天收到傳真后,尋找國內實際用戶,于10月22日上午11時對上述發盤向馬來西亞A商行于22日下午1時給上海B公司發來傳真,其內容如下:“木材已售韓國公司,由于木材貨源不足,我10月18日傳真發盤撤銷。”上海B公司回傳真強調已與第三方簽訂合同,要求A商行履行合同。A商行則辯稱,其發盤已撤銷,與B公司間并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A商行與B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為什么?
6.2001年6月5日,我國A公司向美國B公司寄去襪子訂貨單一份(書面要約),要求對方在6月20日前將接受回復送達A公司。該訂貨單于6月12日郵至B公司。B公司6月19日航空特快專遞發出接受通知。A公司21日收到承諾通知后,認為該承諾已逾期,便未予理睬。事后,當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貨義務,A公司以B公司的承諾因逾期而無效為由,否認與B公司有合同關系,雙方為此發生爭議。A公司與B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為什么?
7.我國A外貿公司3月1日向美B商發去電傳,發盤供應農產品1000公噸并列明“單層瓦楞紙箱裝”。美商B收到我方電傳后立即復電表示“接受,裝新瓦楞紙箱裝”,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準備好貨物于約定的4月份裝船。兩周后,該農產品國際價格猛跌,美商于3月20日來電稱:“由于你方對新瓦楞紙箱裝的要求未予確認,雙方之間無合同,”而我方堅持合同已有效成立,雙方發生爭執。請問,我國A外貿公司與美國B商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為什么?
參考答案
簡答題
1.合同中的品質條款,是構成商品說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主要依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交貨必須符合約定的質量,如賣方交貨不符合約定的品質條件,買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貨物或撤銷合同。
2.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主要包括:實物表示法和文字說明表示法兩類。
以實物表示品質,包括“看貨買賣”和“憑樣品買賣”兩種、前者是指賣方應按買方驗看過的商品交貨,適合于鮮活商品、古董、工藝品以及字畫等物品的交易。后者指以樣品表示商品品質并以此作為交貨依據的方式,適合于難以用文字表示品質的商品。憑樣品買賣時要注意樣品的代表性,并做好樣品的留樣、封樣工作。
憑文字說明表示商品品質,可細分為憑規格買賣、憑等級買賣、憑標準買賣、憑說明書買賣、憑商標或品牌買賣、憑產地買賣等。
3.運輸包裝又稱大包裝或外包裝,是為了滿足貨物運輸、裝卸和存儲的要求,對貨物進行成件或成箱的包裝。它的作用主要在于保護貨物在長時間和遠距離的運輸過程中不被損壞和散落,同時也起到便于儲存、檢驗、計數、分撥及節省運輸的作用。
4.運輸標志(Shipping Marks)也稱哇頭,它是一種識別標志,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和一些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按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組織)的建議,應包括四項內容:
—收、發貨人名稱的英文縮寫(代號)或簡稱;
—參考號(如訂單號、發票號、運單號碼、信用證號碼);,
—目的地(港);
—件號。
5.中性包裝是指在商品的本身,以及商品的內包裝和外包裝上,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和廠商名稱的包裝。在國際貿易中,使用中性包裝的目的是為了打破某些進口國家與地區對某種商品實施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以及適應某些轉口貿易的特殊需要。它是出口商加強對外競爭,擴大出口的一種手段。采用中性包裝要注意:買方對該產品應該有比較大量的、長期的訂單,以使賣方有計劃地組織生產;需要在訂立合同時注意因中性包裝可能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問題;對我國已有良好市場信譽的名牌產品、緊俏商品和銷路良好的商品,不應接受中性包裝,否則會削弱我方產品的名牌地位。
案例分析題
1.從合同規定看,該交易是憑規格買賣,但賣方在簽約前曾向買方寄交過樣品,并沒有聲明此樣品僅為參考樣品,簽約后又通知對方貨物與樣品一致,此通知可理解為:交貨與樣品一致是合同 中品質條款的補充。因此,我們可以判斷,該筆交易是既憑規格又憑樣品買賣。根據國際貿易法的規定和國際貿易習慣,凡是既憑規格又憑樣品達成的交易賣方所交貨物必須既符合規格的要求,又要與樣品一致。否則,買方有權拒收貨物,并可提出索賠要求。
2.本案中,買賣雙方采用CIF術語成交,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指定船只,在貨物越過船舷后完成交貨義務。
本案中,B公司未完全按照合同規定完成交貨義務,其中破損的4箱損失是由于C運輸公司操作失誤所致,故由C運輸公司承擔4箱碰損貨物的損失;其余貨物降價及利息損失由B公司自行承擔。從此案例中可以判斷CIF術語對于內陸地區出口有不可忽視的缺陷,其余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應該選擇CIP術語。
3.根據《Incoterms 2000》,CFR條件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指運的船只,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貨物的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但貨物處于何種狀態直接影響風險的負擔。貨物按交貨狀態可分為特定貨物、非特定貨物及特定化貨物。本例中賣給B公司的3000噸小麥在裝船時屬散裝貨,非特定貨物,它不能與其他2000噸小麥清楚地分開,因此貨物風險不能像正常情況下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轉移,因此,賣方仍負有向買方交貨的責任。
4.《Incoterms 2000))及《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修訂本》對FOB術語有不同的解釋。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修訂本》將FOB分為六種,按FOB Vessel成交,買方必須支付出口稅捐及領取由原產地及/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而發生的一切費用。
5. A商行10月18日發出的發盤于到達受盤人上海B公司時生效。A商行作為發盤人應受其發盤的約束。
A商行未規定有效期限,B公司22日上午11時的接受傳真應是在發盤規定的承諾期限內做出的,發盤的接受生效,合同于接受生效時成立。
A商行的撤銷通知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后才送達受盤人,該撤銷無效。A商行將合同所涉貨物出售給他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規定,損害了B公司的利益,應當賠償B公司因此產生的損失。
6.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諾于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有效接受必須在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本案B公司的接受21日才送達A公司,該接受是無效的,構成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意見通知被發盤人。本案中A公司并未對逾期接受予以確認,所以該接受無效,合同不成立。
7.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接受必須是由被發盤人發出,接受必須是無條件的同意發盤內容。
《公約》還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時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所謂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包括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數量和質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
本案例中,我國A外貿公司對包裝條款的修改屬于對合同條款的非實質性變更,美商沒有明確表示反對,表明該接受已成立,雙方合同成立,美商有義務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