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輔導(3)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04 10:12:24
三、托收當事人的責任與義務
(一)委托人
委托人主要承擔兩個方面的責任:一方面作為出口商,他必須履行與進口商簽訂的貿易合同;另一方面,作為委托人,他必須履行與托收行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
1、貿易合同下的責任
(1)按合同規定發貨,即出口商必須按合同要求按時、按質、按量發運貨物,這是他最主要、最基本的合同義務,也是跟單托收的前提條件。
(2)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單據
2、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責任
(1)填寫托收申請書(或稱托收委托書)。
托收銀行接受委托人申請書后,即構成委托代理關系。
在托收申請書中,委托人必須明確指明下列事項:
①付款人及其賬戶行。
②交單方式。
③收妥貨款的處理方式。
④銀行費用的處理。
⑤拒付時是否作拒絕證書。
⑥拒付時貨物處理辦法。
(2)開立匯票,在跟單托收的情況下,還需將匯票與相關單據一并交給托收行。
(3)對意外情況及時指示。
(4)承擔收不到貨款的損失。
(二)托收行
在托收業務中,托收行完全處于代理人的地位,因此它只需要嚴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請書的指示和國際規則行事。
托收行的具體職責如下:
1、審查委托申請書、核對單據,但對單據相符與單據有效性不負責任。
2、選擇國外代收行。
3、制作并傳遞托收委托書及單據。
4、接受并傳遞代收行所發送的信息。
(三)代收行
和托收行一樣,代收行也處于代理人的地位,其基本職責也是執行委托人指示來處理業務,具體地說來,代收行有如下職責:
(1)接受并審核托收行寄來的托收指示,發出代收回單。
(2)保管好單據,嚴格按照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交單據。
(3)及時反饋信息。
(四)付款人
付款人是進口商,其基本和主要義務就是按貿易或商務合同規定付款,以最終結清債權債務。如果有關貨物并不符合合同規定,付款人有權利拒絕付款。
四、托收結算方式的種類
按照是否附帶貨運單據,托收可分為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
(一)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指匯票不附帶單據的托收。匯票僅附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的托收,也屬光票托收。
(二)跟單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跟單托收是附帶有商業單據的托收,在跟單托收的情況下,委托人將匯票連同貨運單據(主要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提單、保險單)一起交給銀行的委托代收。
跟單托收可以帶匯票,也可以不帶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