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輔導(1)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04 09:45:59
案件回放
原告:進出口公司
被告:航運公司
被告:船務公司2005年10月24日,船務公司向進出口公司發出到貨通知書要求其提貨。進出口公司即委托代理辦妥了貨物進口報關等手續,同時憑記名提單向船務公司換取了提貨單。其后,航運公司兩次要求船務公司暫停放行提單項下貨物,造成進出口公司提貨時遭到拒絕。進出口公司請求判令兩被告交付貨物。
經查明,進出口公司持有的記名提單非航運公司出具給涉案貨物托運人的提單。進出口公司持有的提單記載托運人為RPM公司、收貨人和通知方均為進出口公司,貨物品名電解銅,裝貨港德班港、卸貨港上海港。航運公司出具給涉案貨物托運人RPM公司的提單是一份指示提單,該提單除收貨人憑指示,通知方不同外,其他內容與進出口公司持有的記名提單基本一致。該指示提單最終背書給了案外人X公司。進出口公司稱,其所持提單系從貿易對家TIL公司處取得,但目前并無證據顯示TIL公司以及TIL公司所稱的賣家JMP公司客觀合法存在。進出口公司取得該套提單未支付對價。
另查明,船務公司是航運公司在上海目的港的代理,由于航運公司發來的電子艙單與進出口公司持有的記名提單內容一致,因此船務公司向其發出到貨通知書,并向進出口公司簽發了提貨單。
2006年11月22日,根據航運公司的申請,英國高等法院對OMG公司發出搜查令并從該公司電腦中獲取了相關郵件。郵件內容顯示,OMG公司將涉案欺詐提單之復印件發送給了進出口公司。庭審查明,上述郵件均是一個名為NewdehLee(李某)的人所發。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案貨物出現了兩個收貨人,各持有一套正本提單,首先須查明哪套提單是承運人出具給托運人的、能夠代表涉案貨物憑證的合法的提單。
根據一物一權原則,代表涉案貨物的合法權利憑證只能是一套正本提單,F航運公司已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涉案的指示提單是代表涉案貨物的合法的權利憑證,進出口公司所持的記名提單是偽造的,艙單也被人篡改,對此進出口公司雖然主張記名提單系自己的貿易對家TIL公司郵寄給自己,但其始終未能證明TIL公司的合法存在,也不能證明所謂的TIL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中提及的賣家JMP公司客觀合法存在。在進出口公司無法證明自己所持記名提單是通過正當、合法流傳途徑取得的情況下,確認案外人X公司持有的涉案指示提單才是航運公司作為承運人簽發的真實、合法提單,應作為涉案貨物的權利憑證。據此,判決對進出口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提單的簽發本案中,貨物的托運人是RPM公司,作為承運人的航運公司收取貨物后,向托運人RPM公司簽發了一套正本提單,該提單是一份指示提單,而進出口公司所持有的記名提單則是通過篡改航運公司電腦系統等手段偽造的,而非由承運人航運公司、其代理人或其船長簽發,其沒有經過真實有效的簽發程序,因此是一份無效的提單。
提單的流轉本案航運公司通過托運人RPM公司出具的聲明函、南非德班當地律師的聲明和TBB公司上海代表處出具的聲明等證據證明了相同編號的指示提單經航運公司簽發給了托運人RPM公司及以后的流轉過程,從源頭上查明了涉案真實提單的流轉過程。而進出口公司雖向法庭陳述了其持有的記名提單的來源,卻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陳述的貿易對家TIL公司合法存在以及TIL公司所稱賣家JMP公司的客觀合法存在,也不能說明其所持記名提單流轉過程的真實情況。
提單的對價支付和善意取得本案進出口公司自述通過國際貿易買賣的方式取得提單,應當以支付價金為對價換取涉案貨物所有權取得提單,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支付了多少貨款。當然,提單持有人在貿易合同中是否支付了對價本非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履行中所應考慮的因素,只需提單持有人出示提單,承運人就應當交貨,并無審查的必要。但在本案就同一貨物出現兩套正本提單的特殊情況下,為查明提單真偽,提單的取得是否已支付對價就成了必須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庭審中,進出口公司曾主張持有的提單屬善意取得,在國際貿易中進出口公司沒有義務審查貿易賣家的身份情況,該提單已由承運人的目的港代理確認,進出口公司有理由相信該提單是真實的。設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是在于保護交易的安全。但我國法律同時規定,善意取得的第三人須以合理價格受讓財產。根據庭審查明,進出口公司取得涉案提單并沒有支付合理對價。因此善意取得的主張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