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保險單據制作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04 15:21:56
保險單據
在CIF合同中,出口人在向銀行或進口人收款時,提交符合買賣合同及/或信用證規定的保險單據是一項義務。
當出口人辦妥投保手續后,保險公司即根據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繕制保險單。保險單主要有以下內容:
?保險公司名稱。
?單據名稱。
?編號。
?被保險人名稱。通常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書,便于辦理保險單轉讓。
?嘜頭。保險公司在本欄目常采取僅打上“同X X號發票”(AsperlnvoiceN.……)方式,這是因為發生保險索賠時,索賠方必須提供發票,便于兩種單據互相參照。
?包裝及數量。由保險公司按投保單填列。按慣例,保險單據的貨物包裝和數量應與提單和發票內容相一致。
?保險貨物名稱。可使用貨物的統稱,但須與提單等單據相一致,并不得與信用證中貨物的描述相抵觸。
?保險金額。UCPS00第34條f款規定,保險單據必須以信用證同樣貨幣表示,并按信
用證規定的金額投保,如信用證未規定時,保險金額不應低于貨物的CIF價值的110%,金額大小寫應一致。
?保費及費率。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一般采用“按商定”(asarranged)方式填制。
?裝載運輸工具。參照提單,注上承運貨物的船舶名稱與航次。如投保時已明確要在
中途轉船,須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第二程船名,如第二程船名未能預知,則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steamers“。
?開航日期。海運時,繕打“按提單”(asperB/L)即可,其他運輸方式類同。
?運輸起訖地點。參照提單。如中途須轉船,應列明“轉運”(withtranshipment)宇樣。
?承保險別。按照投保單填制,并應與信用證規定相一致。如信用證未作規定,按UCPS00第35條規定,銀行將接受所提交的保險單據,而對任何險別未予投保,不承擔責任。
?保險單出單日期與地點。按UCP500第34條e款規定,保險單出單日期必須不遲于運輸單據上注明的貨物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的日期。保險公司通常以投保單日期作為保險單的出單日期。
?保險公司簽章。按UCP500第34條規定,保險單據表面上必須由保險公司或保險商或其代理人出具和簽署。除非信用證另有授權,保險經紀人出具的暫保單銀行不予接受。
在國際貿易中,貨物運輸保險單據如同海運提單一樣,也可由被保險人背書隨物權的轉移而轉讓保險權利。
包裝單據。
包裝單據是指一切記載或描述商品包裝情況的單據,也是商業發票的補充單據。在向銀行交單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時,除散裝貨外,一般均要求提供包裝單據。
不同商品有不同的包裝裝單據,常用的有裝箱單(packing list;packing slip)、重量單(weightlist;weightnote)和尺碼單(measurementlist)、磅碼單(weitghtmemo)等。
裝箱單又稱包裝單,是表明出口貨物的包裝形式、包裝內容、數量、重量、體積或件數的單據。其主有用途是為海關驗貨、公證核對和進口商提貨點數之用。裝箱單還可作為商業發票的補充文件,用以補充說明各種不同規格貨物所裝之箱號及各箱的重量、體積、尺寸等內容。裝箱單并無固定的格式和內容,只能由出口人根據貨物的種類和進口商的要求而仿照商業發票的大體格式來制作,但在一般情況下,裝箱單除有合同編號、發票號碼外,還應包括:商品名稱、嘜頭、裝箱編號,包裝類型,顏色與尺寸搭配,貨物數量,包裝數量,重量,體積等。若要求提供詳細包裝單,則必須提供盡可能詳細的裝箱內容,描述每件包裝的細節,包括商品的貨號、色號、尺寸搭配、毛凈重及包裝尺碼等。
重量單,又稱磅碼單、碼單,是用于以重量計量、計價的商品清單。一般列明每件包裝商品的毛重和凈重、整批貨物的總毛重和總凈重;有的還須增列皮重;按公量計量、計價的商品,則須列明公量及計算公量的有關數據。凡是提供重量單的商品,一般不需提供其他包裝單據。
尺碼單,又稱體積單,是著重記載貨物的包裝件的長、寬、高及總體積的清單。供買方及承運人了解貨物的尺碼,以便合理運輸、儲存及計算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