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商業發票與運輸單據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04 15:04:46
商業發票
商業發票(Commerciallnvoice)簡稱發票(1nvoice),它是出口人對進口人開立的發貨價目清單,是裝運貨物的總說明。其主要作用是便于進口人核對已裝運的貨物是否符合買賣合同的規定。在信用證方式下,便于銀行核對所顯示的貨物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的規定相一致。再者,發票也是供進口人憑此收貨、支付貨款和作為進出口人記帳、報關、納稅的依據,在即期信用證業務中不要求提供匯票的情況下,常以發票替代匯票作為付款的收據。發票全面反映了交付貨物的狀況,是各種單據的中心單據,是出口人必須提供的主要單據之一。
發票并無統一格式,但內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出具人名稱、發票字樣、抬頭人名稱、發票號碼、合同號碼、信用證號碼、開票日期、裝運地點、目的港或目的地、嘜頭、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方法、單價、總值等。有的在發票下端還印有“有錯當查”(E.&O.E.即:errorsandomissionsexcepted的縮寫,指錯誤和遺漏不在此限)的字句,這是為了一旦發生錯誤或遺漏時可以更正或更換,但這并非必要項目。
發票內容必須符合買賣合同規定。在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時,還應與信用證的規定嚴格相符,不能有絲毫差異。在繕制發票時,一般應注意如下各項:
?出具人名稱。發票出具人一般為出口人。在發票的頂端,通常印有出口人的名稱及
詳細地址。在信用證方式下,上述出口人的名稱及地址必須與信用證所規定的受益人的名稱與地址相一致。按UCPS00規定,除可轉讓信用證外,發票必須由信用證指定的受益人出具。
。堪l票抬頭人名稱。在信用證方式下,除非信用證另有約定,商業發票的抬頭必須做成開證申請人(可轉讓信用證除外)。在托收方式下,商業發票的抬頭一般為國外進口商。
?發票號碼、合同號碼、信用證號碼及開票日期。發票號碼由出口人統一編制,一般采用順序號,以便查對;合同號碼應如實填列;信用證號碼依照依信用證中列明的填制。發票的開立日期不要與運輸單據的日期相距過遠,一般提前一周為宜,且不要早于信用證的開證日期。
?裝運港或裝運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在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前提下,應明確具體,不能含糊籠統。如遇在世界上有重名的港口或城市,應加列國名或地區名稱。
?運輸標志。凡是信用證指定嘜頭的,必須依照規定制嘜。如未指定,出口人可自行設計。發票的嘜頭及件號應與運輸單據和其他單據所表示相一致。
?貨物名稱、規格、數量與包裝方法。發票上的貨物名稱、規格、數量與包裝方法等有關貨物描述,必須與信用證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差異。UCPS00第37條c款規定:“商業發票中對貨物的描述必須符合信用證中的描述。而在所有其他單據中,貨物的描述可使用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中貨物的描述有抵觸。”
?單價與總值。單價和總值是發票的重要項目,必須準確計算,正確繕打,并應做到單價、數量、總值三者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商業發票的總額不得超過信用證規定的金額。
?各種說明。國外開來的信用證,有時要求在發票上加注特定費用金額等說明、有關文件號碼與證明文句等。在繕制發票時,可將上述內容打在發票的商品描述欄內。在實際業務中,常見的要求有:分別列明貨物的FOB金額、運費及保險費;進口許可證號、布魯塞爾稅則號碼(B.T.NNO.)等有關號碼;注明貨物的原產地是中國等。若要求在發票上加注“證明所列內容真實無誤”或類似文句,即要求出具“證實發票”或“簽證發票”(certified in-voice),則需將發票下端的“E.&O.E.”字樣刪去(如發票上印有的話)。
?簽發人的簽字或蓋章。商業發票習慣上均有發貨人的正式簽字。但依照UCPS00第37條aiii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商業發票“無需簽署”。如果信用證規定需簽署,則發貨人仍需簽署。
運輸單據
運輸單據隨不同的運輸方式而各異。海洋運輸時大都使用海運提單(OceanBill.fLad-ing,B/L)。下面介紹海運提單的繕制及有關的事項。
?海運提單的名稱。在實際業務中,運輸單據與其他單據一樣,通常標明單據的名稱。依照UCP500的有關規定,銀行可接受海運提單,而不論其名稱如何。例如,來證中規定為“OceanB/L‘’,但提交銀行的為”MarineB/L“,甚至是".CombindTransportB/L‘’,只要其中內容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均可予以接受。
?托運人(Shipper)。托運人一般為信用證的受益人。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亦接受以信用證受益人以外的一方為托運人的海運提單,此種提單稱之為第三方提單(ThirdPartyB/L),例如以貨運代理機構作為托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