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從銀行審單談出口單據制作(2)
來源:中大網校發(fā)布時間:2012-12-04 14:50:27
第二節(jié) 銀行審單的標準和尺度
一、審核單據的完整性
所謂單據的完整性,是指銀行在簽收和審核出口單據時,應認真檢查出口公司所交單據的種類和份數是否齊全完整。盡管《UCP500》第16條規(guī)定:“銀行對由于任何文電、信函或單據傳遞中發(fā)生延誤/或遺失所造成的后果,或對于任何電訊傳遞過程中發(fā)生的延誤、殘缺或其它差錯,概不負責……”,但倘若銀行疏忽,沒有把公司交來的單據核對清楚,甚至在向國外寄單時遺漏了其中一份,那就會引起麻煩,導致對方銀行拒付。實務中,就曾有因漏交某種單據(如匯票或受益人證明或快郵收據等)而遭拒付的例子,故不可掉以輕心。
二、審核單據的相符性
所謂單據的相符性,就是指“單證一致、單單相符”。根據《UCP500》第13條A項指出:“銀行必須合理小心地審核信用證規(guī)定的一切單據,以確定是否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本慣例所體現(xiàn)的國際銀行實務是確定信用證所規(guī)定的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的依據。單據之間表面互不一致,即視為表面與信用證條款不符……”。何謂“單證一致”?長期以來,國際上對此有兩種標準或尺度:一是“嚴格一致”原則,就象鏡中映像,一模一樣,不能有絲毫偏差(如拼寫錯誤也不行);二是“實質一致”原則,允許有些小差異,只要不對申請人造成傷害即可。而國際商會對這兩種尺度,或者說兩種審單標準均持批判態(tài)度,故在“511”號文件中說:“有經驗的銀行人員知道,單證之間逐字逐字母地相符實際上是不可能的,一些法庭堅持認為嚴格一致及合理謹慎就是”鏡中映像“,這不是一個實用的審單標準;另一些法庭認為,嚴格一致應允許有一些差異,只要對申請人不造成傷害或不違反法庭自身對‘合理’、‘平衡’、‘善意’的概念即可,這同樣不是一個實用的審單標準……”。從中可領會,“單證一致”既不是“鏡中映象”,機械教條,又不是“大概相等”,牽強附會,而應介乎兩者之間。實務中,銀行一般認為,單據表面上各項記載必須與信用證條款嚴格相符,單據與單據之間同一事項之記載必須嚴格一致。比方說,信用證規(guī)定提交A式產地證,而實際提交普通產地證,或者提單顯示用車和船聯(lián)運,而發(fā)票只顯示用船運輸,就構成不符。但也不能機械照搬,如信用證規(guī)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MOJI PORT”(裝運自中國港至門司港),就應要求單據具體標明裝運港(如從北海裝運,則用“BEIHAI”代替“CHINESE PORT”),不可機械地照搬“CHINESE PORT”,以免造成誤解或笑話。實務中,就常發(fā)生因錯交某份單據或誤打某字而遭拒付的例子。即使最終能收回貨款,但也付出了電報(或電傳)費、“不符點費”和利息等費用或代價。由此可見,“單證一致”,看似簡單,其實不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因此,為確保“單證一致”,務必對單據從嚴掌握。必須與信用證條款嚴格相符,單據與單據之間同一事項之記載必須嚴格一致。比方說,信用證規(guī)定提交A式產地證,而實際提交普通產地證,或者提單顯示用車和船聯(lián)運,而發(fā)票只顯示用船運輸,就構成不符。但也不能機械照搬,如信用證規(guī)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MOJI PORT”(裝運自中國港至門司港),就應要求單據具體標明裝運港(如從北海裝運,則用“BEIHAI”代替“CHINESE PORT”),不可機械地照搬“CHINESE PORT”,以免造成誤解或笑話。實務中,就常發(fā)生因錯交某份單據或誤打某字而遭拒付的例子。即使最終能收回貨款,但也付出了電報(或電傳)費、“不符點費”和利息等費用或代價。由此可見,“單證一致”,看似簡單,其實不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因此,為確保“單證一致”,務必對單據從嚴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