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從銀行審單談出口單據制作(4)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04 14:52:47
第四節 銀行審單中常見不符點及防范措施
一、銀行審單中常見不符點
⒈各種單據常見不符點通例
⑴單據逾期。即未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內或提單簽發后的限期內提交單據,或者當信用證在國外到期時,單據不能按期寄達對方銀行柜臺。
⑵遲裝運。即提單日期遲于來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日。
⑶溢、短裝。即裝運數量超過或少于信用證規定的限量。
⑷超額或少額。即出票金額多于或少于信用證規定的金額。
⑸分批裝運或轉運。即違反信用證不準分批裝運和轉運的規定。
⑹單據函頭或名稱不符。即所用單據的格式或名稱不符合來證規定。
⑺單據內容錯漏。即單據所顯示的各項內容與信用證規定不符。
⑻更改不當。即單據更改處未蓋章證實。
⑼單據簽署不符。即單據未由來證規定的出單人出具或手簽。
⑽單據份數有誤。即提交的單據正副本份數與來證規定不符。
⒉匯票常見不符點
⑴遲期匯票。即出票日期遲于信用證有效期。
⑵期限不符。即匯票的遠期天數與來證規定不符。
⑶漏注條款。即匯票未按來證規定列明出票條款或利息條款。
⑷付款人有誤。即匯票的付款人與來證規定不符。
⒊發票常見不符點
⑴函頭不符。即所用發票的印刷名稱與來證規定不對。
⑵貨物描述、單價有誤。即發票上的貨物細節描述和價格、金額計算有錯漏之處。
⑶證明內容遺漏。即未按規定在發票上證明相關內容。
⑷復寫簽名。即未在每一份發票上進行手簽。
⑸份數不足。即所交發票正副本份數不夠。
⒋提單常見不符點
⑴名稱不符。即所用提單格式或名稱與信用證規定不對(或誤用租船提單)。
⑵抬頭人不符。即提單上的收貨人一欄與來證規定不同。
⑶被通知方有誤。即提單上的被通知人名稱或地址打錯。
⑷裝卸港不符。即提單上的裝運港或卸貨港與來證規定不對。
⑸費用條款錯漏。即提單上漏注“運費已付”或“運費預付”。
⑹提交備運提單。即收妥備運提單未按規定加注“已裝船”標記。
⑺簽發人身份不明。即提單簽發人未按規定表明其作為承運人或代理人。
⑻背書不當。即提單未按規定進行適當背書。
⑼復寫簽名。即提單正本未逐一手簽。
⑽正本份數不齊。即未按規定提交全套正本提單。
⒌保單常見不符點
⑴投保日期有誤。即保單未在貨物裝運前投保。
⑵貨名有誤。即投保的貨物名稱與來證規定不同。
⑶險別錯漏。即投保的險種與來證規定不符。
⑷保額不足。即投保的金額比例未達到來證要求。
⑸投保貨幣有誤。即未按來證規定的貨幣投保。
⑹投保地點有誤。即未按來證規定的起訖地投保。
⑺抬頭人有誤。即投保的受益人與來證規定不符。
⑻背書不當。即未按來證規定正確背書。
⒍其它單據常見不符點
⑴漏出單日。即單據(如受益人證明和電抄)未顯示出具日期。
⑵內容矛盾。即單據(如產地證和檢驗證)之間內容不相關或不吻合。
⑶產地證或檢驗證未在裝運前出具。
⑷裝箱單或重量單未顯示詳細包裝細節。
⑸普通郵遞收據代替特快專遞收據。
⑹未提交船公司證明或其它要求單據。
二、防范不符點措施
⒈建立和健全審證制度。出口公司收到國外來證要指定專人負責審核,看是否與合同一致,有無不利或不能辦到之條款,若有,則需及時聯系修改。
⒉審證時,要注意審核其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風險性和可行性(具體可參照附文“出口企業審證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⒊建立和堅持制單復核制度。即制好的單據要經過另一人交叉復核,發現差錯及時更正。
⒋復核單據時,要注意以信用證條款為依據,以發票為中心,逐條對照檢查各項內容是否與來證規定相符,單據之間有無矛盾之處,所交單據種類和份數是否齊全無缺。
⒌邀請銀行審單員和制單高手實地指導、訓練和提高制單員的制單水平,降低制單差錯率。
⒍實行標準化、規范化和電腦化制單,提高制單質量和速度,力爭零“不符點”出單,確保出口貨款安全和及時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