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與知識原產地證明與保單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04 15:29:40
海關發票。
海關發票(customsinvoice)是非洲、美洲和大洋洲等某些國家海關特定的格式,由出口人填制,供進口人憑以向進口海關報關時用的一種特別的發票。各國海關發票各有專用的固定格式,不能相互替代。其主要作用是作為進口國海關估價定稅,核定原產地征收差別關稅,審核出口人有否低價傾銷,或接受其政府補貼,以確定是否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也可供進口國海關編制統計使用。
填制海關發票應注意下列事項:
?海關發票須注明貨物成分,以便進口國海關分類征稅。
海關發票與商業發票中的同一項目,如:嘜頭、品名、數量、金額等的內容必須相符。
?海關發票的抬頭人一般應填寫目的港或目的地收貨人。
?海關發票中“出口國國內價格”一欄,應以出口國的貨幣填寫,且不能高于FOB、FCA價值,即FOB、FCA價值應略高于國內市場價,否則可能成為進口國海關征收反傾銷稅的依據。
?如成交價格為CIF、CIP條件,應分別列明FOB/FCA價、運費、保險費,三者之和鷹與CIF/CIP價相等。
?海關發票上的簽字,必須以個人名義手簽。如要求另加證明文句(witness)證明人的簽字式樣不得與發票、匯票或其他單據的簽字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各國使用的海關發發票,其格式各不相同,不能混同使用。
1.其他單證。
其他單證是根據信用證條款規定而提供的。這此單證,有的是出口人自己制作的,有的是其他單位應出口人要求而出具的。其內容及簽發人均應符合信用證規定。常見的有:
?寄單證明(beneficiary‘scertificatefordispatchOfdocuments)。
?寄船樣證明(benficiary‘scertificatefordispatchOfshipmentsamples)。
?裝運通知副本(copyofshippingadvice)。
以上三種單據,均由出口人自己繕制,并無固定格式。
?郵局收據(postreceipt)或快遞收據(courierreceipt)。該單據須由受益人在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對外寄出貨物或樣品或單據時,向郵局或快遞機構索取。
?有關運輸方面的證明,如船籍或航程證明、船齡證明、船級證明等,受益人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索取。
此外,有必要指出,按照UCP$00第十三條a款規定:“信用證未規定的單據,銀行將不予審核。如銀行收到此類單據,銀行應將它們退回交單人或轉遞而不需承擔責任。”對此,在實踐中應予注意。
2、交單結匯
交單指出口人(信用證的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交單期限內向指定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這些單據經銀行審核確認無誤后,根據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條件,由銀行辦理出口結匯。
由于銀行的付款、承兌和議付均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為條件,所以交付單據應嚴格做到完整、明確、及時。為了提高單證質量,保證單證安全和及時收匯,我國銀貿雙方本著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原則,采用在運輸單據簽發之前先將其他已備齊的單據送交銀行預審和在全部單據備齊后向銀行交單。兩種不同的方式,視業務的實際情況選擇。
如屬議付信用證,議付行在收到單據后應即按照信用證規定進行審核。如審核無誤,應即向信用證的開證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寄單索償,同時按照與出口人約定的方法進行結匯。在我出口業務中的出口結匯是指銀行將收到的外匯按當日人民幣市場匯價的銀行買入價購人,結算成人民幣支付給出口人。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使用議付信用證比較多。對于這種信用證的出口結匯辦法,主要有三種:“收妥結匯”、“定期結匯”和“買單結匯”。“收妥結匯”,又稱“先收后結”,是指出口地銀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確認與信用證條款規定相符后,將單據寄給國外付款行索償,待付款行將外匯劃給出口銀行后,該行再按當日外匯牌價結算成人民幣交付給受益人。“定期結匯”是指出口地銀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無誤后,將單據寄給國外銀行索償,并自交單日起在事先規定期限內將貨款外匯結算成人民幣貸記受益人帳戶或交付給受益人。此項期限視不同國家地區,根據銀行索匯郵程的時間長短分別確定的。“買單結匯”,又稱出口押匯或議付,是議付行在審核單據后確認受益人所交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按信用證的條款買人受益人的匯票和/或單據,按照票面金額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凈數按議付日人民幣市場匯價折算成人民幣,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議付行買人匯票和/或單據后,就成為匯票的善意持有人,即可憑匯票向信用證的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索取票款。根據UCP500規定,銀行如僅僅審核單據而不付出對價不能構成議付。如前所述,買單結匯是議付行向信用證受益人提供了資金融通,有利于擴大出口業務。
在實際業務中,由于主、客觀原因,發生單、證不符的情形是難以完全避免的。倘若有較充足的時間改單或改證,做到單證相符,可以確保安全收匯。倘若時間關系,無法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交單期限內做到單證相符,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例如,不符點并不嚴重,則可在征得信用證的開證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受益人出具保證書請求議付行“憑保議付”聲明如國外開證行拒付,由受益人自行負責,同時電請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迅即授權開證行付款。如單證不符情況較為復雜,可請議付行電告開證行單據中的不符點,征得開證行同意后議付,然后對外寄單。這種方式在我國銀行業務中習稱“電提”。倘若議付行對不符單據不辦理議付或經電提開證行不同意付款,那么就只能改做跟證托收。值得注意的是,憑保議付與跟證證托收已失去信用證的銀行信用保證,對出口人十分不利,即使出口人事先取得進口人的同意,也有可能仍被拒付,所以不宜輕易使用。而跟證已完全改為托收方式,除已無銀行信用可言外,甚至比一般的托收風險更大。因為,跟證托收通常是在開證行拒絕接受存在不符點的單據后辦理的,開證行不接受單據的實質是開證申請人拒絕接受。因此等到開證行向開證人提示匯票與單據時大都會遭到進口人的拒付。所以,除非確有把握或萬不得已,決不能輕易采用這種方式。
此外在單據經開證行審核被發現有不符點,并確屬我方責任時,除需抓緊時間與進口人聯系商榷處理辦法外,還需作必要的準備,采取補救措施(如將貨物轉賣、運回國內等),防止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如上所述,在信用證支付條件下,受益人(出口人)為了安全收匯必須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但不能疏忽的是,出口人還需承擔買賣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出口人在履行合同時除了要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外還必須做到所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的規定一致,貨物與單證一致。這樣環環扣緊,才能保證安全收匯,并避免買方收到貨物后提出異議或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