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理論與實務復習指導(3)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05 08: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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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場失靈與微觀經濟政策
(一)基本要求
1.熟悉有關外部效應的政策、有關公共產品的政策、有關信息不完全的政策
2.掌握市場失靈的概念和主要表現、壟斷、外部效應和公共產品的概念或特征、有關壟斷的政策
(二)考試內容
1.市場失靈
(1)市場失靈的概念 (2)市場失靈的主要表現
2.微觀經濟政策
(1)有關壟斷的政策
(2)有關外部效應的政策
(3)有關公共產品的政策
(4)有關信息不完全的政策
發盤和接受
一、發盤
《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規定:“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
(一)構成發盤的條件
根據《銷售合同公約》對發盤所作的定義以及該公約第15條的規定,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發盤的必要條件有四項,現分述如下。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發盤必須由發盤人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只有發盤中特別指定的人,方可作為受盤人對有關發盤表示接受而成立合同。不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在一般情況下,僅應視為邀請作出發盤。例如,出口人向國外大批客戶寄發商品目錄,其中印有各種商品的價格,或散發價目表,或在報刊上登載廣告,向社會廣大公眾宣傳、兜售商品,只能視作發盤的邀請。但是,如果出口人在作出上述行為時,明確地表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那么,他在商品目錄,價目表或廣告中所提出的建議,將被視作“發盤”。例如,在報上刊登出售某種商品的廣告時,說明“在XX年X有XX日前按所列價格匯到價款,保證供貨”,該廣告的刊登者必須對任何按期匯到價款的人,履行供貨的義務。
2、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
一項發盤必須明示或默示地表明當受盤人作出接受時發盤人承受約束的意旨。所謂“承受約束”,即承擔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的責任。明示地表明,例如,說明是“發盤”、“發實盤”、“遞盤”、“遞實盤”、“定貨”、“訂貨”或規定“有效期到XX(日期)”等。但是否使用上述詞句,并不是辨別一方當事人是否具有“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的惟一依據。“承受約束的意旨”也可默示地表明,那就要分析對方所作出的表示的整個內容,并應適當地考慮到與事實有關的一切情況:包括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慣例和當事人其后的任何行為。一項確定的發盤,還要求對其所規定的各項交易條件是終局的,即沒有任何諸如“以我方確認為準”(Subject to Our Confirmation)、“以未售出為準”(Subject to Prior Sale)、“不受約束(With out Engagement)等保留條件或限制性的條件。也就是說,發盤人對發盤條件承擔肯定的責任,一經受盤人接受,發盤人即按發盤條件與受盤人建立合同關系。在實際業務中,如果對另一方當事人所作出的表示存在疑問(即難以確定是否具有”承受約束的意旨“),一方當事人通常可采用快速通訊的方法加以澄清,而不宜任意猜測。
3、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只有內容確定的發盤,才能經接受而成立合同。所謂發盤內容的確定,是指發盤的條件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Complete, Clear and Final)。一項條件完整的發盤,按照我國外貿實踐,通常應包含有關買賣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和支付等主要交易條件。但是,在實際業務中,一項發盤往往不是以上述所有主要交易條件完整的形式出現的。其所以如此,是由于發盤中在表面上所缺少的某些主要交易條件,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從其他方面予以確定。發盤的主要交易條件表面上不完整而實際上是完整的,有以下三種背景情況。
(1)買賣雙方事先訂有“一般交易條件”的協議
如在業經對方確認的,“一般交易條件”中包含了某些主要交易條件,那么,發盤的內容可予簡化,表面上看來缺少了某些主要交易條件,實際上并不影響發盤主要交易條件的完整性。例如,在“一般交易條件”中已訂明“支付方式:憑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除了擬作改動者外,就可在發盤中不列明上述支付條件。
(2)援引來往函電及先前的合同
在交易磋商中,發盤人在發盤時往往援引雙方之間過去的做法,雖然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是在實際業務中則往往是不可取的。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還表現在發盤中的交易條件是明確的。所謂明確,是指交易條件不是含糊的、模棱兩可的。如果對價格的規定,注明“參考價”(Reference Price)或“指示性價格”(Price Indication),或對交貨期規定為“大約9月份”(About September)等,這些交易條件都是不明確的,從而使發盤成為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