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師考試理論實務:對賣方違約救濟方法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4-05-19 11:05:49
賣方不交貨
交貨(Delivery)是指賣方將對貨物的占有權轉移出去,在廣義上應包括交運貨物或提交單據。不交貨(Non-delivery)是指賣方不交運貨物或不提交單據。對于賣方不交貨,無論是英美法,還是大陸法,以及《隧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均規定,買方可以采取各種救濟方法,包括實際履行、解除合同或請求損害賠償,但主張各種救濟方法的條件各不相同,現有必要分述如下。
1、大陸法規定
如前所述,大陸法國家的民法典都規定違約的形式應包括不履行債務。如果不履行債務屬于當事人的過失和責任,那么違約方要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法律和經濟后果。在貨物買賣中賣方不交貨可以認為是賣方不履行債務。依據大陸法各國民法法典的規定,買方可以采取實際履行、解除合同和請求損害賠償等救濟方法。
2、英國法的規定
按英國法的規定,當賣方不交貨時,買方可采取請求損害賠償和實際履行的救濟方法。對于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英國法還規定,如果有關貨物存在一個可以利用的市場,則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表面上應按締約時的價格和規定交貨時的市價兩者之間的差額來計算,如未訂明交貨的具體時間,則后者應以拒絕交貨的日期為準。
對于實際履行的救濟方法,《英國貨物買賣法》規定:如果合同規定的貨物是指定的特定物或已經特定化的貨物,當賣方違約不交貨時,買方在證明金錢上的損害賠償不足以彌補所造成的損失時,法院會依照買方的請求判令賣方實際履行其交貨義務。同時法院認為合理,買方仍可要求損害賠償。
按美國法的有關規定,當賣方不交貨時,買方可以采取如下救濟方法:解除合同、購買替代物、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實際履行。
(1)解除合同。如果賣方不能交貨,買方可就任何所涉及到的貨物解除合同,如果不交貨涉及到整個合同,買方可就全部貨物解除合同。
(2)補進貨物。又稱購買替代貨物,指買方以善意及時并合理地購買或訂立合同購買本應由賣方提供的貨物,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補進貨物的買方仍有權向賣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數額為補進價格與合同的差額,再加上附帶損失或間接損失,減去因賣方違約而使買方節省的支出。買方采取補進貨物的救濟方法并不是以解除合同為前提條件。無論買方是否已經解除合同,他都有補進貨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