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經濟法案例題(8)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5-11 15: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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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摘要]
伊麗莎白號貨輪從歐洲的幾個港口裝運貨物駛往東南亞一帶的港口。其中有托運人哈里公司的一批貨物,計劃在香港卸貨。2003 年 4 月 1 日 該輪抵達新加坡港口,計劃 4 月 20 日 駛往香港。4 月 4 日 發現該輪主機嚴重損壞,必須修理。4 月 10 日 ,承運人通知托運人哈里公司,修理工作估計需要 50 天。承運人提出,為了減少延滯時間,準備用其他船只把貨物從新加坡港口轉運到香港,這就需要托運人哈里公司提供共同海損分攤保證書與 “ 不可分割協議 ” 作擔保。托運人哈里公司同意以共同海損分攤保證書形式提供擔保,但拒絕提供不可分割協議,并要在新加坡提貨。承運人拒絕在新加坡交貨,只同意在香港交貨。聲稱要對貨物行使留置權,以確保其對共同海損分攤的索賠權。托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令,指令承運人在托運人哈里公司提供共同海損分攤保證書后,在新加坡交貨給哈里公司。但是,不必提供不可分割協議。托運人哈里公司提供了共同海損分攤擔保后,在新加坡提取了貨物,在所有共同海損費用發生之前,承運人已向托運人哈里公司交付了貨物后,承運人提起訴訟,要求向托運人哈里公司追償在托運人哈里公司的貨物卸船之后,貨輪抵達目的港之前發生的共同海損分攤費用。
[法律問題]
在本案中,應該如何應承擔共同海損分攤費用?
[參考答案]
托運人哈里公司不應承擔共同海損費用的分攤。
[法理分析]
1、海上損失簡稱海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由于海上風險所造成的損壞或滅失。根據保險市場的一般解釋,凡與海路連接的陸運過程中發生的損壞或滅失,也屬于海損范圍。就貨物損失的程度而言,海損可以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全部損失可以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完全變質,或不可能歸還被保險人。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保險人所擁有的,為實際全損。” 例如:貨物燒盡、船舶沉沒、貨物沉入海底。 推定全損是指貨物發生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與繼續將貨物運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保險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規定:“ 船舶發生保險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保險價值的,為推定全損。貨物發生保險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與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 例如:修理費要超過貨物修復以后的價值,或修理費和繼續運到目的地的費用,將超過貨物到達目的地的價值。不屬于全部損失,也就是不屬于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就是部分損失。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不屬于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
就貨物損失的性質而言,部分損失的海損可以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在海洋運輸途中,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叫作共同海損。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 共同海損包括 2 類:A 特殊犧牲。例如:遭遇風浪時,為了避免全船沉沒,船長下令把部分貨物拋入大海。這些被拋貨物就是共同犧牲。 B 特殊費用。 船舶擱淺,船長雇人卸下部分貨物以減輕重量,再雇拖船,使船浮起,這些費用就是特殊費用。共同海損發生以后,在共同海損范圍以內的特殊犧牲和特殊費用,都可以通過共同海損理算由有關獲救受益方,例如船方、貨方、運費收入方,根據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即共同海損分攤。 單獨海損是指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 不屬于共同海損之部分的利益的損失。 這種損失,只能由遭受損失一方,或引起損失一方,承擔責任,如果在保險范圍內,請求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