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經濟法案例題(10)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5-11 15: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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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商業慣例
案例1
[案情摘要]
1974日本山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田)與荷蘭美利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美利公司)簽定引進美利公司生產的“阿卡爾” 堿性細菌蛋白分解酶的合同。合同第5規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時, 在合同終止后9年內,山田公司不得生產和銷售與美利公司的“阿卡爾” 競爭的工業用堿性細菌蛋白分解酶;第6條規定,山田公司在合同地區不得生產和銷售與美利公司的“阿卡爾”競爭的其他細菌系統的堿性細菌蛋白分解酶;第10條規定,因解除合同而終止后,第5條和第6條仍然有效。此外,合同的第8條還規定,山田公司生產的“阿卡爾” 工業用堿性細菌蛋白分解酶每千克的銷售價格不得低于50荷蘭克郎。
1978年12月,美李公司根據上述合同第10條的規定,向山田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該合同于1979年底終止,但是一直到1982年12月底,仍然禁止山田公司生產和銷售與“阿卡爾”競爭的工業用堿性細菌蛋白分解酶,同時禁止山田公司生產和銷售與“阿卡爾”競爭的其他細菌系統的堿性細菌蛋白分解酶。
1983年山田公司向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投訴,指控美利公司有不公平競爭行為,違反了日本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取消這種不合理的限制。
[法律問題]
1,你認為山田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2,什么是限制性條款?本案中合同里有哪些限制性條款?
[參考答案]
1,山田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2,限制性商業條款是指國際技術許可合同中,由技術轉讓方轉加給技術引進方的,導致市場壟斷,妨礙自由競爭,或者是影響國際技術轉讓特別是影響發展中國家技術發展的的不合理條款。本案中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包括:第5條,第6條和第10條中有關限制生產和銷售競爭產品的條款;第8條限制再銷售價格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