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案例分析題之貨款的支付1
來源: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9-01 15:51:02
[案例]
甲交給乙一張經付款銀行承兌的遠期匯票,作為向乙訂貨的預付款,乙在票據上背書后轉讓給丙以償還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兌銀行提示取款,恰遇當地法院公告該行于當天起進行破產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隨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貨物質次為由予以拒絕,并稱10天前通知銀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時通知了乙。在此情況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匯票系甲開立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訴,被告為甲、乙與銀行三方。你認為法院將如何依法判決?理由何在?
案例分析:
1、法院應判甲向丙清償被拒付的匯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以及丙進行追索所支付的相關費用。甲與乙的糾紛則另案處理。
2、理由:(1)由于票據具有流通性、無因性、文義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據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權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項權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權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貨物質次)的影響;(2)丙在遭到主債務人(承兌銀行)退票后,即有權向其前手甲、乙進行追索。同樣由于票據特性,甲不能以抗辯乙的理由抗辯丙。[案例]
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筆付款條件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業務,金額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將全套單據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給英國一家代收行。單據寄出5天后委托人聲稱進口商要求托收將D/P at sight改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發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見代收行發出承兌指令。當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單據發現3份正本提單只有兩份。委托人立即通過英國有關機構了解到,貨物已經被進口商提走。此時,委托行據理力爭,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單據,要么承兌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終不予理睬。貨款始終沒有著落。
案例分析:
1、對托收的商業信用性質的把握。根據《托收統一規則》(URC522)的有關規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確的指示,銀行對由此產生的任何后果不負責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2、對D/A與D/P之間的法律風險的區分。承兌交單比付款交單的風險大。在承兌交單條件下,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承兌后,即可取得貨運單據。
3、此外還存在銀行與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口人貨款與財務的雙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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