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資料之貿易條約與協定4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0-19 15:43:21
2.最惠國待遇條款適用的范圍
最惠國待遇的范圍很廣,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有關進口、出口、過境商品的關稅及其他各種捐稅。
(2)有關商品進口、出口、過境、存倉和換船方面的海關規則、手續和費用。
(3)進、出口許可證的發給及其他限制措施。
(4)船舶駛人、駛出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
(5)關于移民、投資、商標、專利及鐵路運輸方面的待遇。
在具體簽訂貿易條約時,締約雙方可以根據兩國的關系和發展貿易的需要,在最惠國待遇條款中具體確定其適用的范圍。
3.最惠國待遇適用的限制和例外
在貿易條約和協定中,一般都規定有不適用最惠國待遇的限制和例外條款。
所謂適用最惠國待遇的限制,是指在貿易條約和協定所規定的理由存在時,即不適用最惠國待遇。
所謂適用最惠國待遇的例外,是指在貿易條約和協定所規定的某些場合下,不適用最惠國待遇。常見的最惠國待遇的例外有以下幾種:
(1)邊境貿易
一些國家往往把邊界兩邊15公里以內的小額貿易在關稅、海關通關手續上給予減免等優待作為例外。
(2)關稅同盟
把已經結成關稅同盟的成員國之間在關稅上的優惠待遇,作為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3)沿海貿易和內河航行
在航行問題上,對于締約國一方在沿海貿易和內河航行方面給予他國的優惠視為例外。
(4)多邊國際條約或協定承擔的義務
如締約國一方參加其他多邊國際條約或協定而履行的義務,如觸及最惠國待遇利益者,應視為例外。
(5)區域性特惠條款
即若干特定的國家之間通過條約或協定相互給予的優惠待遇,應作為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6)其他例外
如沿海捕魚、武器進口、金銀外幣的輸出人以及文物、貴重藝術品的出口限制和禁止等,也常作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