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國際商務師理論與實務案例習題
來源:發布時間:2009-03-17 10:46:27
第(2)理由也不成立,《UCP500》規定:全套正本提單可以是一份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單,因此,本證下正本提單是一份組成應屬單證相符。
第(3)個理由成立,《UCP500》規定:信用證未規定保險金額,則最低保險金額應為CIF或CIP金額加10%,本案保險金額與發票金額相等,因此投保金額不足,構成單證不符。
2.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規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裝運,每月2500箱,憑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客戶按時開來信用證上總金額與總數量均與合同相符,但裝運條款規定為“最遲裝運期6月30日,分數批裝運”。我方1月份裝出3000箱,2月份裝出4000箱,3月份裝出8000箱,客戶發現后向我提出異議。你認為我方這樣做是否可以?為什么?
答:可以。因為信用證一經開立,就成為獨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只要單證一致,即可收取貨款。信用證中籠統規定“最遲裝運期6月30日,分數批裝運”,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可以的。但為防止日后麻煩,我方應爭取等量分批的做法,這樣既符合了合同規定,又滿足了信用證的要求。
3.中國某公司在非洲的埃及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承包了一個水電工程項目,為了施工需要,該公司從北歐的瑞典購買了三臺起重設備,在向業主遞交了臨時進口物資稅收保函之后將該三臺起重設備運進了埃及,中國公司在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將該三臺起重設備賣給了當地工程承包公司。該中國公司憑銷售證明向業主索要其原先開具的臨時進口物資稅收保函,遭到了業主的拒絕,問:業主拒絕退回臨時進口物資稅收保函的原因是什么?在什么情況下業主才能將保函退給承包商?
答:臨時進口物資稅收保函是銀行應按承包商的請求開給業主的一種擔保承包商在工程竣工之后,將臨時進口的用于工程施工的機械設備運出工程所在國,或在永久留下這些設備時照章納稅的一種經濟擔保文件。因為中國公司在工程竣工后,起重設備沒有按保函規定運出工程所在國卻賣給了當地工程承包公司,因此業主拒絕退回臨時進口物資稅收保函。中國公司在將起重設備運出工程所在國并取得海關出示的證明之后便可索回保函。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