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中國對外貿易法律地位
來源:發布時間:2009-05-25 16:50:58
中國對外貿易法律地位
中國對外貿易立法體系由國內法淵源和國際法淵源兩部分組成。(識記)
(一)國內法淵源
對外貿易的國內法淵源是指我國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頒布的對外貿易關系的各類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憲法是我國根本大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基本法律。包括專門性的外貿法律,如《對外貿易法》、《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還包括非專門性的涉外經濟法律中有關對外貿易的規定,如《民法通則》、《專利法》、《商標法》等。
3.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行政法規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頒布的條例、規定、實施細則、辦法等。與外貿有關的各部委,對處理外貿具體問題,頒布了專門的部門規章。
4.地方性規章,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人民政府制定的調整本地區對外貿易關系的區域性法規,只要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在所轄區域內具有規范性效力。
(二)國際法淵源
對外貿易的國際法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1.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指各國之間締結的、規定它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相互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一般來說,條約分為兩國之間締結的雙邊條約和多國之間締結的多邊條約。如果條約的締結國多,而且又規定一般性的國際行為規范,便稱為國際公約。
2.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國家之間相互貿易交往中,當事人經常引用、用以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則。中國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原則是:具有經濟內容并為中國所承認的國際慣例,在有關國際條約和中國經濟法律沒有規定或允許適用的情況下,可以被適用。中國承認的國際貿易慣例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華沙-牛津規則》、《聯合運輸單證統一規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托收統一規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