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合同的成立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09-08-31 15:11:26
一、要約與承諾
(一)要約
(二)承諾
1.定義:受要約人按照要約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
2.生效時間:
英美法---投郵主義,一經投郵立即生效,即發出時生效。
大陸法---到達主義,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公約------到達主義。并要求:
1)口頭要約必須用書面承諾,郵寄過程中遺失延誤導致未在合理時間或規定時間到達要約人為無效承諾。
2)行為表示的承諾可以不發承諾通知,也形成有效承諾
3.逾期的承諾:當承諾通知到達時已經超過了有效期或合理時間時,形成逾期的承諾。逾期承諾一般無效,下列兩種情況有效:
A.要約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將該項逾期承諾仍然有效的意見通知要約人
B.由于出現傳遞不正常的情況而造成延誤,不是受要約人的過失。要約人若不及時反對,仍有效力
案例:
1、我出口企業對法國某商要約限10日復到有效。9日法商用電報通知我方承諾該要約,由于電報局傳遞延誤,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對方的承諾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承諾通知前已獲悉市場價格已上漲。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分析:
中國與法國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該案雙方洽談過程中,對《公約》的適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公約》約束。
按《公約》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承諾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傳送到要約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承諾具有承諾效力,除非要約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他認為該要約已經失效。據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承諾電報屬因傳遞延誤造成的“逾期承諾”。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項交易,應即復電通知對方:我方原要約已經失效。如我方鑒于其他原因,愿按原要約達成交易,訂立合同,可回電確認,也可不予答復,予以默認。
4.撤回承諾:
英美法---投郵主義,一經投郵立即生效,不能撤回
大陸法---到達主義,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只要撤消通知在承諾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就可以撤回
公約------到達主義。只要撤回通知在承諾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就可以撤回
5、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受要約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權的代理人。
(2)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進行。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承諾應是無條件。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同,即必須接受要約所提出的各項條件。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要約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承諾”的字眼,但又對要約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承諾,分為兩種情況:
A.實質性變更: “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實質性變更是對要約的拒絕,構成反要約。
B.非實質性變更:如要求重量單、裝箱單、商檢證和原產地證,包裝,分批裝運等。對于非實質性變更,除非要約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承諾。
例如: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但提出包裝由單層麻袋改為雙層麻袋,這實際上是要約。答案:錯誤。
案例:公司對外發出要約,國外客戶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回電承諾,但在同一電文中要求將裝運期提前一個月。請問這是不是有效的承諾?
對要約做出實質性的添加和修改,構成反要約,下列(ABDE)屬于實質性添加和修改。
A. 品質 B. 數量 C. 包裝 D. 價格 E. 支付
(4) 承諾的傳遞必須采用符合要約規定(或比之更加快捷)的方式。
案例分析
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報出某農產品,在要約中除列明各項必要條件外,還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要約有效期內美商復電稱:“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數日后,該農產品國際市場價格猛跌,美商來電稱:“我方對包裝條件做了變更,你方未確認,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則堅持合同已經成立,于是雙方對此發生爭執。你認為,此案應如何處理?
分析:
處理本案應從下述幾點著眼,考慮具體措施:
(1)中、美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在該筆業務的來往電傳中均未排除《公約》的適用。據此,雙方當事人理應受《公約》中有關條款的約束;
(2)按《公約》第19條(2)款的規定,對要約表示承諾而要約內容做非實質性改變時,除要約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承諾。如要約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條件就以該項要約的條件以及承諾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
(3)根據《公約》第19條(3)款的規定,包裝的改變不屬于實質性改變;
(4)合同應按“裝入新袋”的條件成立;
(5)綜上所述,美商復電已構成承諾,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約,我方自應按《公約》的有關規定向美商提出索賠。
二、對價與約因
1.對價定義——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種權利、利益、利潤或好處,是他方當事人克服自己不行使某項權利或遭受某項損失或承擔某項義務。(英美法)
2.一項有效的對價必須具備的條件:
(1)對價必須合法
(2)對價必須是待履行對價或已履行對價,不能是過去對價。
(3) 對價必須來自受允諾人。
(4) 對價必須具有某種價值,但不要求充足、相等。
(5) 既存義務或法律義務不能作為對價。
3.法國法的約因——指訂約當事人產生該項債務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在雙方合同中,存在著兩個約因,即雙方當事人間存在相對給付的關系。
4.德國法的“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在此情況下,取得他人財產或利益的一方無權保留之,而必須將其歸還給真正的主人。
三、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能力
1.自然人的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酗酒者、吸毒者、精神病患者在定約能力上受一定的限制。
英美法認為未成年人可以訂立有關生活必需品的合同。
2、法人的行為能力
法人是指用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以自己我名義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實體。——有限責任
四、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
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西方國家大多采用非要式合同。
通則采用無形式要求的原則
五、合同必須合法
1、 英美法的原則
三類協議是違法的:
(1) 違反成文法的協議
(2) 違反公共政策的協議
(3) 不道德的合同
2、 大陸法的原則
按照法國法,構成合同違法的主要是兩種情形:
(1) 交易的標的物不合法,如販賣毒品等違禁品的合同;
(2) 合同的約因不合法,即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六、合意必須真實
如果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有錯誤或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或是在受欺詐或脅迫的情況下訂立了合同,這時雖然達成了協議,但這種合意是不真實的。
(一)錯誤
不是任何錯誤都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只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一方才可主張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
1.非錯誤方需符合下列四種條件之一時,錯誤方才能宣告合同無效:
(1)雙方當事人都犯了相同的錯誤;
(2)錯誤方的錯誤是由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
(3)另一方當事人知道或理應知道錯誤方的錯誤,但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業標準,使錯誤方一直處于錯誤狀態之中;
(4)在宣告合同無效時,另一方當事人尚未依其對合同的信賴行事。
2.錯誤方不得宣告合同無效:
(1)錯誤是由于錯誤方的重大過失所致;
(2)錯誤方已經意識到了這種錯誤的風險,或根據具體情況,這種風險由錯誤方承擔。
[案例1]
有A、B兩個古玩愛好者。A(賣方)家中有一古幣(他曾花費400元買入),B(買方)看見后,認定這枚古幣會很值錢,所以通過與A協商,最后以600元買下了這枚古幣。交易達成后,B找人鑒定,卻發現這枚古幣是假幣,問B(買方)可否基于錯誤要求撤銷此交易?
答案:B(買方)可以基于錯誤要求撤銷此交易。
解析:雙方當事人都犯了相同的錯誤”
[案例2]
有A、B兩個人。A(賣方)家中有一塊石頭,B(買方)看見后,認定這塊石頭是一種較有價值的寶石,故花費50元買下了這塊石頭。
(1) 交易達成后,B找人鑒定,卻發現這塊石頭只是很普通的石頭,沒有任何價值。問B(買方)可否基于錯誤要求撤銷此交易?
(2) 交易達成后,B找人鑒定,發現這塊石頭價值5000元。問A(賣方)知情后可否基于錯誤要求撤銷此交易?
答案:(1)B(買方)不可以基于錯誤要求撤銷此交易。
(2)A(賣方)不可以基于錯誤要求撤銷此交易。
解析:(1)單方錯誤不可基于錯誤撤銷。
(2)單方錯誤不可基于錯誤撤銷。
(二)欺詐
欺詐是指以使他人發生錯誤為目的的故意行為。《合同通則》規定,如果合同中存在欺詐行為,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三)脅迫
脅迫是指以使人發生恐怖為目的的一種故意行為。《合同通則》規定,凡在脅迫之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的一方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