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反不正當競爭法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10-05-20 09:46:20
第一節 概述
一、不正當競爭的概念
不正當競爭又稱為不公平競爭,是指違反善良風俗、商業道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競爭行為。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點
1. 主體特定性——其主體只可以是經營者;
2.行為違法性;
3.行為危害性。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
1.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國家;
2.美國于1914年制定的《克萊頓法》是世界上最完備的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
3.我國在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內容
一、假冒商標行為
(一)商標
注:商標可以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在我國法律所保護的是注冊商標。
(二)商標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使用權、禁止權(禁止任何人對注冊商標的侵害)、轉讓權和許可使用權。
(三)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表現形式: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行為;
(2)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3)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二、仿冒知名商品的商業標記(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
1. 要求被仿冒的必須是知名商品;
2. 該外觀標識須為知名商標所特有的;
3. 對知名商標的外觀標識擅自做相同或相近似的使用。
注:在這種侵權行為中,并不要求一定要產生誤認或誤購的后果,只要足以引起混淆就已構成該行為。
三、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的行為
1. 故意未經名稱或姓名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該名稱或姓名;
2. 仿冒行為足以造成人們誤認、誤購。
四、行政壟斷行為
注:這是一種利用并超出政府職權的行為。
五、商業賄賂行為
(一)商業賄賂行為的特點:
1、商業賄賂的主體是“經營者”或者個人;
2、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其目的在于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
3、賄賂的方式是給予財產或采取其他方式
(二)商業賄賂與相關行為的關系
1、與行賄、受賄和介紹賄賂的關系
2、商業賄賂主要指回扣,一般不包括折扣和傭金。
六、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1. 商業秘密
——強調實用性和秘密性兩大特點。
2.種類
(1)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2)披露;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但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則不構成侵權。
七、商業誹謗行為
表現形式——廣告、信函、產品說明書、傳單、小冊子、語言、詐以消費者名義向有關部門反映
八、引人誤解的表述或廣告的行為
1.特點:
(1)在商業交往中,以競爭為目的;
(2)對商品做引人誤解的虛假表述。
2.主要表現形式:
(1)引人對企業發生誤解;
(2)引人對商品或者服務發生誤解;
(3)引人對價格發生誤解。
(2007年試題)
甲欲買“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裝烤鴨,臨上火車前誤購了商標不同而外包裝十分近似的顯著標明名稱為“仝聚德”烤鴨,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訴。“全聚德”公司發現,“仝聚德”烤鴨的價格僅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訴“仝聚德”, “仝聚德”公司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中的( C )
A、 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行為
B、 假冒商標行為
C、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行為
D、 引人誤解的表述或廣告行為
九、低價競銷行為
1.特征:
(1)行為主體只是處于賣方地位的有實力的占優勢經營者;
(2)行為主體在主觀上有排擠競爭對手的故意;
(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實施了不當降價。
2.下列情況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將到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2006年試題)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于不正當競爭的低價兌銷行為的是( B )
A、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鮮活商品
B、非基于經濟規律或者法律要求,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C、處理有效期將到的商品
D、因轉產而降價銷售商品
十、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2006年試題)
1. 經營者是否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和是否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
2. 經營者所稱的有獎銷售是否真實;
3. 經營者與中獎者是否有聯系;
4. 經營者有獎銷售所推銷的商品是否屬于質次價高的商品;
5. 經營者設定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金額是否超過5000元。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包括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巨獎銷售。
十一、串通投標招標行為
注:分為串通投標和勾結投標兩種。他們的區別在于:前者是投標人之間互相勾結,后者是發標人與投標人勾結。
第三節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1.三種責任不可相互替代。
2.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就是損害賠償。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獲得的利潤;以及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我國對于民事糾紛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則。
4.行政責任是主要針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的懲罰措施。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5.刑事責任主要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和徇私舞弊罪。(這三個罪名的犯罪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
6.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罰款:(重點)
· 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的罰款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 商業賄賂行為、引人誤解的表述或廣告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及串通勾結投標招標的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強制性交易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于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
· 針對仿冒知名商標特有名稱、包裝、裝演的行為及行政壟斷行為,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節 關于控制限制性商業做法的統一法
(一)限制性商業競爭行為
1.1980年12月5日——《關于控制限制性商業做法的多邊協議的公平原則和規則》(簡稱《公平原則與規則》)
2.以下行為屬于限制商業競爭行為:
· 對競爭者掠奪性行為,例如低價傾銷;
· 在商品或勞務的供應或購買中的歧視性定價或條件,包括濫用轉移定價;
· 以合并、接收、合營及其他方式取得控制權;
· 以在進口國可以轉售出口貨物的價格固定其價格等等。
(二)關于控制限制型商業做法的統一法
1、 適用范圍
2、 禁止事項
(1) 固定進出口貨物價格的協議
(2) 串通投標
(3) 支配市場或客戶的安排
(4) 定額分配銷售量和生產量
(5) 聯合抵制交易
(6) 聯合拒絕向可能的進口商供應貨物
(7) 集體組織他人參加對競爭關系重大的安排或協會
(8) 不合理的固定可能在出口國轉售的出口貨物的價格
(9) 對競爭者的掠奪性行為,例如使用低于成本價格銷售來消除競爭者
(10)訂立歧視性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11)以合并、收購、合資等方法奪取企業控制權,不適當的限制競爭
(12)并非是為了正常的商業目的的如下行為:部分或全部拒絕按該企業慣例的交易條件進行交易;對接受競爭性產品或其他產品加以限制;以買方接受其他產品作為賣方供應某種特定產品的條件。
3、 執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