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經濟法輔導(三)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0-31 10:00:53
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專業知識重點輔導
國際貨物買賣的慣例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1994年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制訂,旨在協調和統一各國當事人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規范。只有在當事人都承認并采納時,該通則才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其特點為:
①不是國際公約、無強制性;
②全同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
③用于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律文件 ;
④以非立法形式統一或協調法律;
該通則共7章,119條。包括總則、合同訂立、合同效力、合同解釋 、合同內容、合同履行、合同不履行。
該通則與CISG是互為補充的,二者的不同在于:
1、適用范圍CISG:有關動產買賣;通則:國際商事活動
2、合同成立上:通則增加了惡意談判、保密責任等內容。
3、CISG不涉及全同的效力(validity of contracts)
4、在通則中將誠信原則、公平交易列為不得通過協議排除的強制性適用要求,而在CISG 中只是一般提及。
5、法律效力:CISG: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通則:可自由適用。
(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Incoterms由國際商會(ICC)1936年收集了關于國際貿易的若干慣例編訂成冊,后經1953、1967、1976、1980、1990、2000年的補充修訂,現行的是2000年版。它解釋了13種貿易術語,分為4組:自2000年1月1日生效。也有人稱之為交貨規則(交貨地點、風險轉移、安排運輸、投保、清關手續等)。
它包括十項義務:賣方(各種術語下對應的)
1、提供符合合同的貨物,付款
2、進出中手續
3、運輸保險合同
4、交貨、收質
5、風險轉移
6、費用劃分(cost )
7、通知(information)
8、交單(提供單據)
9、包裝、檢驗貨物
10、其它義務
11、以E 開頭
Ex work 工廠交貨。賣方所承擔的義務最小、只需在指定的地點工廠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即完成義務。 2、以F開頭組:
(1)FOB Free on Board 離岸價格。適用于海運
①賣方只負責任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
②賣方負責辦理出口手續,買方負責辦理進口手續
③買方負責租船定艙,投保、運費、
④風險在貨物越過般舷時輕移
⑤買賣雙方互負通知義務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邊交貨。適用于海運
①賣方將交到船邊即完成了交貨義務
②賣方辦理出口手續,買方辦進口手續(對90年的修改)
③運輸、保險合同由買方負責
④交貨前費用由賣方承擔,交貨后費用由買方承擔
⑤風險轉移同上,通知義務同上
(3)FCA 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可用于多種運輸方式
①貨交承運人,同時風險轉移。
②清關手續同上,通知義務同上。
③交貨前費用由賣方承擔,交貨后由買方所在交貨
3、以C開頭組(主要運費已付)在賣方所在地交貨
(1)CFR Cost &Freight 成本+運費
①在裝運港交貨,風險在貨物越過船舷時轉移。
②賣方辦理出口手續,買方辦進口手續。
③賣方負責安排運輸,負責通知義務。
④買方負責保險。
(2)CIF Cost Insurance Freight (指定目的港),到岸價格。賣方負責投保
①在裝運港交貨,風險在貨物越過船舷時轉移。
②賣方辦理出口手續,買方辦進口手續。
③賣方負責安排運輸,負責通知義務。
④賣方負責購買保險。
(3)CPT Carriages Paid to 運費付至……。
(4)CE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多種運輸方式
4、以D開頭組(arrival )在目地交貨
(1)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
(2)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
(3)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碼頭交貨。
(4)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進口關稅未付。賣方不負責進口關稅,不承擔進口手續。
(5)DDP Delivered Duty Paid 賣方負責進口清關手續,辦承擔進口關稅。
根據ICC90年做的調查,一般的定價為:
Ex works 100; FCA 101; FAS 101; FOB 102; CFR 120 CIF 130 CPT 120; DAF 130; DES 130; DEQ130; DDU 132; DPP 133;
四、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支付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支付方法,一般來講有3鐘方法:
(一)匯付。由買方通過其銀行主動將貨款匯給出口商所在銀行的支付方式,根據方式不同,可為信匯、Telegraphic transfer T/T電匯和票匯。又稱為順匯,因貨款的去向和票的去向是一致的。
1、匯票(draft bill of exchange)出票人向受票人開出的一定時期后見票支付的命令。出票人是賣方,受票人是買方。
2、支票(check)付款人是銀行。
(二)托收collection
賣方在發貨以后根據貨款金額以買方為受票人開出匯票,委托銀行代向買方收取貨款的支付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匯票的去向和貨款的去向是相對的,習慣上成為“逆匯”。
根據支付是否需要一定的單據,可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賣方根據買賣合同先行發運貨物,取得有關貨運單據,然后開出匯票,連同貨運單據一起交給銀行托收,該類匯票稱為跟單匯票)。
跟單托收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買方于見到匯票時須付款,在付清貨款后領取貨運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買方見到匯票時到實際付款,當中有一段時間,買方可先在匯票上承兌,表示愿意承擔付款責任,等到匯票到期之日再付款。
(三)信用證
是銀行應國際貨物買賣中的買方的請求,向賣方開出的一種在一定條件下保證付款的憑證。
1、特點:(1)銀行以自身信用擔保付款。(2)信用證根據買賣合同開出,但又獨立于買賣合同。銀行的義務是謹慎合理地審單。
2、信用證的當事人和他們之間的關系;
(1)開證申請人,即買賣合同的買方。
(2)開證行。通常是開證申請人所在地的銀行,他們存在著委托關系。
(3)受益人。買賣合同的賣方。
(4)通知行。接受開證行的委托,負責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銀行。
(5)議付行。愿意貼現或買入受益人的信用證的銀行。
(6)付款行。信用證指定的付款銀行。
3、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序。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訂明以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
(2)買方根據買賣合同的信用證條款約定,向其所在地銀行申請開證;
(3)開證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信用證,委托通知行通知賣方;
(4)賣方取得信用證,發運貨物并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各種單據,再按信用證的規定,開立匯票(以開證行為受票人)連同單據,向議付行議付貨款;
(5)議付行議付貨款后,在信用證背面注明金額,將匯票及所用單據交開證行索還墊款;
(6)開證行審查單據,如認為符合信用證的要求,歸還議付行墊付的貨款;
(7)開證行通知買方付款贖單,買方憑單據提取貨物。
4、信用證的種類
(1)根據信用證是否可撤消,分為:
可撤消信用證revocable:即不必通知受益人同意即可撤消;
不可撤消信用證irrevocable:必須經受益人同意才可撤消;如果信用證上如未標明,則是不可撤消的。
(2)根據信用證是否可以轉讓,分為可轉證信用證transferable和不可轉證信用證。
5、《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
國際商會1933年最早推出的,經1962年、1974年、1983年修訂,現行的是1993年修訂,1994年11月1日生效。現各國銀行幾乎以全部采用該慣例來處理信用證業務。
(1)UCP的適用范圍:跟單信用證、備用信用證
(2)信用證項下交易獨立于買賣合同。銀行只按信用證的規定辦事,而不管合同的規定
(3)信用證的形式和相關項下的義務
(4)相關銀行的權利義務:合理審查所有的單據(單證相等,單單相符),單證不符時銀行可以拒付,而對單據的真假不負責任。如果單證一致銀行必須付款,除非法院發出禁令。
電子單證electronic equivalent等同效力的也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