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經濟法案例匯編4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11-07 14:41:30
不可抗力
案例1
[案情摘要]
中國從阿根廷進口普通豆餅2萬噸,交貨期為8月底,擬轉售歐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購地點發生百年未遇洪水,收購計劃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貨責任。
[法律問題]
中方應如何處理?
[參考結論]
阿方發生的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法理、法律精解]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79條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夠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與其它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夠避免或克服它的后果。”本案中,雖然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購地點發生百年未遇洪水,但收購計劃并未落空,因為中國從阿根廷進口的是普通豆餅,而并非一定是阿方原定的收購地點的豆餅。因此,阿方原定的收購地點發生百年未遇洪水對該合同而言,并不是不可抗力。況且,發生洪水到交貨期還有4個月,阿方完全有時間購進替代物并向我方交貨。因此,我方有權要求阿方按時交貨。
案例2
[案情摘要]
日本商人在某年廣交會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價格條件出口儀器一批,中方與5月開出信用證后被日方告知,該儀器無法獲取出口許可證,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免責。
[法律問題]
中方應如何處理?
[參考結論]
日方不能領取出口許可證不能作為不可抗力,日方不能免責,必須向中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理、法律精解]一個國家對進口貿易的管理制度和法律規定都是公開的,日方在出口之前應該知道或有責任了解其出口的貨物是否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如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則必須在訂立出口合同之前取得出口許可證,方可簽訂出口合同。因此,日方不能領取出口許可證是日方在訂立合同前或合同時完全能夠預料到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規定,日方不能領取出口許可證不能作為不可抗力,日方不能免責,必須向中方承擔違約責任。
在途貨物的風險轉移案例1[案例摘要]香港某公司與我國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簽訂進口服裝合同。11月2日貨物出運,11月4日香港公司與瑞士公司簽訂合同,將該批貨物轉賣,此時貨物仍在運輸途中。
[法律問題]
貨物風險何時由香港公司轉移給瑞士公司?
[參考結論]
11月4日香港公司與瑞士公司簽訂合同后,貨物風險由香港公司轉移給瑞士公司。
[法理、法律精解]《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8條規定:“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或無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本案中,貨物裝運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簽訂合同,將貨物轉賣,因此,貨物風險從該日轉移給瑞士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