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國際商法第三章代理法
來源:考試大發布時間:2012-10-17 16:35:37
第三章 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是指一方「代理人,又稱受托人」按照另一方「被代理人,又稱委托人或本人」的授權或法律的規定,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訂立合同或其他的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2、代理權的產生。大陸法系的規定「意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而產生的代理。是最常見的一種代理關系,從意定代理的授權對象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代理權的授予既可以向代理人為意思表示,也可以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需要代理人或代理關系中的第三人對被代理人的授權作出意思表示。
「法定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為法律行為時,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由其他人代為進行法律行為的代理。凡不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的代理權稱為法定代理權。法定代理原則上是無償的。
一、英美法系的規定,英美法系的代理主要是契約代理,也稱委托代理。一般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可以通過協議產生,但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被代理人事實上并未授權給代理人,被代理人也受其代理人行為的約束,另外代理關系還可以因事后追認而產生。
「實際授權」:明示授權、默示授權{由默示而存在的代理權、附帶授權、習慣授權}「表見授權」、「職業或慣常授權」、「必要的授權」、「追認授權」1.實際授權。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通過協議或合同實際上給予代理人以代理權。
(1)明示的授權。所謂明示的指定就是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為他的代理人。按照英美的法例,代理協議的成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既可以采用口頭方式,也可以采用書面方式。
(2)默示的授權。所謂默示的授權是指一個人以他的言詞或行動使另一個人有權以他的名義簽訂合同,他就要受該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樣。
2、表見授權。也稱不容否認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1),是指被代理人雖然沒有對代理人加以明示委托,但如果他出于 疏忽,通過其言行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權以他的名義簽訂合同,且該第三人已基于這種相信改變了自己的經濟地位,他就要受該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認某人是其代理人。
3、職業或慣常授權。是指以某種代理行為為職業的人,如拍賣商、不動產代理人、代理商、律師、合伙人、公司總經理或公司秘書等、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可以擴大到這類代理人的職業通常所享有的權利范圍。
4.必要的授權。也稱客觀必需的代理權。客觀必需的代理權是在一個人受委托照管另一個人的財產,為了保護這種財產而必須采取某種行動時產生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受委托管理財產的人并沒有得到采取此種行動的明示的授權,但由于客觀情況的需要得視為具有此種授權。這種情況在國際貿易中是時有發生的。
5.追認的授權。如果代理人未經授權或者超出了授權的范圍而以本人的名義同第三人訂立了合同,這個合同對本人是沒有拘束力的。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準或承認這個合同,這種行動就叫做追認。追認的效果就是使該合同對本人具有拘束力,如同本人授權代理人替他訂立了該合同一樣。追認具有溯及力,即自該合同成立時起就對本人生效。
3、無權代理的形式。不具備默示授權條件的代理、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超出授權范圍行事的代理、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無權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權的人所作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1)不具備默示授權條件的代理;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越出授權范圍行事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根據各國法律的規定,無權代理所做的代理行為,如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或處分財產等,非經本人的追認,對本人是沒有的拘束力的。
英美法的原則。英美法把大陸法上的無權代理稱為違反有代理權的默示擔保。按照英美法的解釋,當代理人同第三人訂立合同時,代理人對第三人有一項默示的擔保,即保證他是有代理權的。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別人的代理人,但實際上并沒有得到本人的授權,或者是越出了他的授權范圍行事,則與其訂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違反有代理權的默示擔保對他提起訴訟,該冒牌的代理人或越權的代理人就須對第三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