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對外貿易法
來源:發布時間:2009-03-03 15:59:22
[育路網閱讀溫馨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于1994年7月1日正式實施。是我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于1994年7月1日正式實施。是我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法。
(一)《對外貿易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對外貿易法》主要規定了我國對外貿易的基本方針、基本政策、基本制度和基本貿易行為,在中國對外貿易法律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
《對外貿易法》(2004年)由11章70條組成。第一章“總則”對外貿法的宗旨、對外貿易制度的基本特征、基本原則和法調整的法律關系的范圍作了原則規定;第二章“對外貿易經營者”對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及其權力義務進行規范;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及第四章“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客體――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國際服務貿易的管理進行了規范;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權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促進我國知識產權在國外的保護作了規定;第六章“對外貿易秩序”就對外貿易主體在經營活動中的行為作了規范;第七章“對外貿易調查”對對外貿易調查的范圍、手段以及對調查結果的處理等作了規定;第八章“對外貿易救濟”對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等作了規定;第九章“對外貿易促進”對維護進出口經營秩序、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建立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方面作了規定;第十章“法律責任”是關于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第十一章“附則”。
(二)《對外貿易法》的基本原則(識記)
《對外貿易法》的基本原則是對外貿易法確定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基礎,貫穿于對外貿易立法、執法、守法過程中,并對立法、執法、守法起普遍性的指導意義。
1.實行全國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
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是指由中央政府統一制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的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國家對外貿易法律、法規的統一和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統一。我國實施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是我國《對外貿易法》的首要原則,為中國長期穩定地發展對外貿易,開展公平、公正的對外貿易活動,履行國際間雙邊或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奠定了基礎。
2.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國家維護公平的、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是指國家在法律上為外貿企業提供平等、自由的競爭環境,維護企業獨立自主的經營地位,保障公平的進出口秩序,使外貿企業享受法律上的平等待遇,并要求外貿企業依法經營。從對內方面來看,主要對我國對外貿易經營者規定了若干重要的行為準則;從對外方面來看,主要是針對外國的傾銷、補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做出相應的規定.以維護公平的貿易秩序。
3.貨物與技術自由進出口
《對外貿易法》所確定的進出口自由,是指國家在保證進出口貿易不對國家安全和各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損害前提下的自由;而當法律所規定的某些不良傾向出現時,則對進出口貿易實施必要的限制或禁止。它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一方面任何國家的對外貿易必須為本國的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服務,另一方面,也沒有無任何限制與約束的自由。
4.發展國際服務貿易
《服務貿易總協定》采取的是允許逐步開放服務業市場的原則,即將締約國承擔的義務分為一般性義務和具體承諾的義務。我國《對外貿易法》確定了根據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逐步發展國際服務貿易的原則:一方面規定要給予其它締約方或參加方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另一方面還列舉了國家限制和禁止國際服務貿易的范圍。
5.在多邊、雙邊貿易關系中堅持平等互利、互惠對等的原則
《對外貿易法》對中國如何處理對外貿易關系作出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就是平等互利原則和互惠、對等原則。其貫徹與實施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是我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或國民待遇;
二是任何國家或地區在貿易方面對我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時,我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
6.促進對外貿易發展
對外貿易促進措施,是國家根據對外貿易發展需要,為支持、鼓勵、推動對外貿易發展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對外貿易促進的組織機構主要有進出口商會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2004年外貿法的修訂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現行外貿法與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和世貿組織規則不相符的內容進行了修改;二是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和世貿組織規則,對我國享受世貿組織成員權利的實施機制和程序作了規定;三是根據對外貿易法實施以來出現的新情況和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的要求作了修改。
(多選)《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締約國承擔的具體承諾的義務是
A. 市場準入
B. 最惠國待遇
C. 透明度原則
D. 國民待遇
E. 逐步開放服務業市場
答案: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