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證類型的表示方法 (1)不可撤銷信用證的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是為開立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而擬訂的。 (2)可撤銷的信用證 很少情況下使用這種格式開立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使用時要去掉“不可撤銷”字樣,并以“可撤銷”的字樣代替之。 2.號碼 開證行的信用證編號。 3.開證地點和日期 (l)開證地點是指開證行所在地。 (2)采取(航空)郵寄開證時,打上的開證日期通常即為郵寄信用證的日期。 (3)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用作有效的信用證文件時(即在已先發出電訊,而該電訊又非有效的信用證文件的情況下),要打上的日期應為電訊中的開證日期。 (4)如電訊中未標出明確的日期,所要填寫的日期應為電訊傳遞的日期。 當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當作有效的信用證文件時,應清楚地注明:為證實我行XX日電訊,本信用證為有效的信用證文本。 4.有效日期和地點 (l)如 UCP500第4條所規定,所有的信用證必須規定交單要求付款、承兌、議付的到期日。 (2)應加列日期,而不是一段時期。 (3)在該到期日那天或以前必須提交單據的地點為到期地點。該地點通常為一個城市或一個國家。因此,“有效日期和地點”的例子應為:“1998.04.06 in London”。 (4)所選擇的有效地點必須與信用證項下提交單據給指定銀行的所在地一致。 5.申請人 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6.受益人 開立信用證受益的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7.通知行 (1)此處填寫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的銀行名稱和地址。 (2)參考編號下面不應填寫任何內容(此處是供通知行使用的)。 (3)如果通知行還是UCP500第10條b款所提到的“指定銀行”,亦需在第9項“使用信用證的銀行”標題下填上其名稱和地址。 8.金額 (1)金額應用大寫和小寫表示,此處需要適當警戒未經授權的改動。 (2)如金額前加上About,Approximately,Circa等詞語,信用證將允許有UCP500第39條a款提到的10%的金額增減幅度。 (3)貨幣應用國際標準化組織制訂的貨幣代號來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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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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