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報關資格 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向海關申請并辦理了報關注冊登記手續后才能獲得報關權。 二、進口報關地點(考點) 根據《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地點,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進境地原則。在一般正常情況下,進口貨物應當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的進境地向海關申報,并辦理有關進口海關手續。 2.轉關運輸原則。由于進口貨物的批量、性質、內在包裝或其他一些原因,經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海關同意后,進口貨物也可以在設有海關的指運地向海關申報,并辦理有關進口海關手續。這些貨物的轉關運輸,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必要時,海關可以派員押運。 3.指定地點原則。經電纜、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輸送進境的貨物,經營單位應當按海關的要求定期向指定的海關申報并辦理有關進口海關手續。這些以特殊方式輸送進境的貨物,輸送路線長,往往需要跨越幾個海關甚至幾個省份;輸送方式特殊,一般不會流失;有固定的計量工具,如電表、油表等。 三、進口申報前的準備工作(考點) 1.進口須接到進口提貨通知。 2.委托報關者須辦理報關委托,代理報關者須接受報關委托。 3.準備報關單證,包括基本單證、特殊單證、預備單證。 4.填制報關單及其他報關單證。 5.報關單預錄入。 四、進口申報前看貨取樣(了解) 《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經海關同意,可以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需要依法檢驗的貨物,應當在檢驗合格后提取貨樣。 1.申報前看貨取樣的原因 有時由于種種原因導致貨物無法得到確認和識別,使所到貨物不能及時、準確申報。 2.申報前看貨、取樣的權利與責任 申報前經海關同意可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這是收貨人的權利。 3.申報前看貨取樣條件 只有在通過外觀無法確定貨物的歸類等情況,海關才會同意收貨人提取貨樣。 五、進口貨物申報原則――如實、及時申報(掌握) 《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 1.如實申報 申報內容主要包括進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收貨單位、申報單位、運輸方式、貿易方式、貿易國別以及貨物的實際狀況(主要包括名稱、規格型號、數重量、價格等內容)。 2.申報時限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載運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向海關辦理進口貨物的通關申報手續。如果在法定的14天內沒有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海關將征收滯納金。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應當提交許可證件,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逾期無人申請,不予發還,上繳國庫。 3.申報方式 辦理進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應當采用紙質報關單或電子數據報關單的形式,電子數據報關單與紙質報關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交驗單證(考點) (1)進口貨物報關單 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兩份,一份用于海關內部流轉,一份交報關人用于進口付匯核銷。進料加工和出料加工復進口各增加一份,交報關人辦理保稅手續。 (2)基本單證 基本單證是指與進口貨物直接相關的商業和貨運單證。主要包括因進口交易而產生的貨物成交、包裝、運輸、結算和保險等進口商業單據例如發票、裝箱單、提單等。 交驗有關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接受海關審核,并由海關審核后加蓋印章,作為提取貨物的憑證。 (3)特殊單證 特殊單證是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特殊管制的證件。主要包括:進口貨物許可證或《自動進口許可證》、入境貨物通關單及其他相關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其他各類特殊管理證件包括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文件、藥品檢驗等主管部門簽發的證件等。 (4)預備單證 預備單證主要是指在辦理進口貨物手續時,海關認為必要時需查閱或收取的證件。主要包括:貿易合同,貨物原產地證明,委托單位的工商執照證書,委托單位的賬冊資料及其他有關單證。 六、進口申報的修改及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