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跟單員考試操作實務考前輔導(5)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0-27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跟單員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跟單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跟單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十一款 對被指示的免責
。1)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實現,銀行使用另一銀行或其他銀行的服務是代該委托人辦理的,因此,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
。2)即使銀行主動地選擇了其他銀行辦理業務,如該行所轉遞的指示未被執行,該行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3)一方指示另一方去履行服務,指示方應受到被指示方的法律和慣例所加于的一切義務和責任的制約,并承擔賠償的責任。
第十二款 對收到單據的免責
。1)銀行必須確定它所收到的單據應與托收批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如果發現任何單據有短缺或非托收指示所列,銀行必須以電訊方式,如電訊不可能時,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從其收到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誤;銀行對此沒有更多的責任。
(2)如果單據與所列表面不相符,寄單行對代收行收到的單據種類和數量應不得有爭議;
。3)根據第五款(3)和第十二款式、以及上述(2),銀行將按所收到的單據辦理提示而無需做更多的審核。
第十三款 對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格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虛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對在單據中載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的條款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銀行也不對任何單據所表示的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或對貨物的發運人、承運人、運輸行、收貨人和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或行為和/或疏忽、清償力、業績或信譽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第十四款 對單據在傳送中的延誤和損壞以及對翻譯的免責
(1)銀行對任何信息、信件或單據在傳送中所發生的延誤和/或損壞、或對任何電訊在傳遞中所發生的延誤、殘損或其他錯誤、或對技術條款的翻譯和/或解釋的錯誤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2)銀行對由于收到的任何指示需要澄清而引起的延誤將不承擔 責任或對其負責。
第十五款 不可抗力
銀行對由于天災、暴動、騷亂、戰爭或銀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罷工或停工而使銀行營業中斷所產生的后果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五、付款
第十六款 立即匯付
。1)收妥的款項(扣除手續費和/或支出和/或可能的化銷)必須按照托收指示中規定的條件和條款不延誤地付給從其收到托收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誤;
。2)撇開第一款3、的規定和除非另有指示,代收行僅向寄單行匯付收妥的款項。
第十七款 以當地貨幣支付
如果單據是以付款地國家的貨幣(當地貨幣)付款,除托收指示另有規定外,提示行必須憑當地貨幣的付款,交單給付款人,只要該種貨幣按托收指示規定的方式能夠隨時處理。
第十八款 用外匯付款
如果單據是以付款地國家以外的貨幣(外匯)付款,除托收指示中另用規定外,提示行必須憑指定的外匯的付款,交單給付款人,只要該外匯是按托收指示規定能夠立即匯出。
第十九款 分期付款
。1)在光票托收中可以接受分期付款,前提是分批的金額和條件是付款當地的現行法律所允許。只有在全部貨款已收妥的情況下,才能將金融單據交付給付款人。
。2)在跟單托收中,只有在托收指示有特別授權的情況下,才能接受分期付款。然而,除非另有指示,提示行只能在全部貨款已收妥后才能將單據交付給付款人。
(3)在任何情況下,分期付款只有在符合第十七款或第十八款中的相應規定時將會被接受。
如果接受分期付款將按照第十六款的規定辦理。
六、利息、手續費和費用
第二十款 利息
(1)如果托收指示中規定必須收取利息,但付款人拒付該項利息時,提示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在不收取利息的情況下憑付款或承兌或其他條款和條件交單,除非適用第廿款3、條。
。2)如果要求收取利息,托收指示中應明確規定利率、計息期和計息方法。
。3)如托收指示中明確地指明利息不得放棄而付款人以拒付該利息,提示行將不交單,并對由此所引起的延遲交單所產生的后果將不承擔責任。當利息已被拒付時,提示行必須以電訊,當不可能時可用其他便捷的方式通知曾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不得延誤。
第二十一款 手續費和費用
。1)如果托收指示中規定必須收取手續費和(或)費用須由付款人承擔,而后者拒付時,提示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不收取手續費和A(或)費用的情況下憑付款或承兌或其他條款和條件交單,除非適用第廿一款(2)條。
每當托收手續費和(或)費用被這樣放棄時,該項費用應由發出托收的一方承擔,并可從貨款中扣減。
(2)如果托收指示中明確指明手續費和(或)費用不得放棄而付款人又拒付該項費用時,提示行將不交單,并對由此所引起的延誤所產生的后果將不承擔責任。當該項費用已被拒付時,提示行必須以電訊,當不可能時可用其他便捷的方式通知曾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不得延誤。
。3)在任何情況下,若托收指示中清楚地規定或根據本〈規則〉,支付款項和(或)費用和(或)托收手續費應由委托人承擔,代收行應有權從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立即收回所支出的有關支付款、費用和手續費,而寄單行不管該托收結果如何應有權向委托人立即收回它所付出的任何金額連同它自己的支付款、費用和手續費。
(4)銀行對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一方保留要求事先支付手續費和(或)費用用以補償其擬執行任何指示的費用支出的權利,在未收到該項款項期間有保留不執行該項指示的權利 .
七、其他條款
第二十二款 承兌
提示行有責任注意匯票承兌形式看來是完整和正確的,但是,對任何簽字的真實性或簽署承兌的任何簽字人的權限不負責任。
第二十三款 本票和其他憑證
提示行對在本票、收據或其他憑證上的任何簽字的真實性或簽字人的權限不負責任。
第二十四款 拒絕證書
托收指示對當發生不付款或不承兌時的有關拒絕證書應有具體的指示(或代之以其他法律程序)。
銀行由于辦理拒絕證書或其他法律程序所發生的手續費和(或)費用將由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一方承擔。
第二十五款 預備人(Case-of-need)
如果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作為在發生不付款和(或)不承兌時的預備人,托收指示中應清楚地、詳盡地指明該預備人的權限。在無該項指示時,銀行將不接受來自預備人的任何指示。
第二十六款 通知
代收行應按下列規則通知托收狀況:
(1)通知格式
代收行對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給予所有通知和信息必須要有相應的詳情,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包括后者在托收指示中列明的銀行業務編號。
。2)通知的方法:
寄單行有責任就通知的方法向代收行給予指示,詳見本款(3)a,(3)b和(3)c的內容。在無該項指示時,代收行將自行選擇通知方法寄送有關的通知,而其費用應由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承擔。
。3)a.付款通知
代收行必須無延誤地對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寄送付款通知,列明金額或收妥金額、扣減的手續費和(或)支付款和(或)費用額以及資金的處理方式。
b.承兌通知
代收行必須無延誤地對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寄送承兌通知;
c.不付款或不承兌的通知
提示行應盡力查明不付款或不承兌的原因,并據以向對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無延誤地寄送通知。
提示行應無延誤地對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寄送不付款通知和(或)不承兌通知后60天內未收到該項指示,代收行或提示行可將單據退回給向其發出指示的銀行,而提示行方面不承擔更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