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跟單員考試操作實務考點串講講義(5)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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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貿易合同的磋商和簽訂
(一)交易磋商
交易磋商是指買賣雙方就交易條件進行洽商,以求達成一致協議的具體過程,它是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必經階段和法定程序。
1.交易磋商前的準備
在交易磋商前,需要準備的事項很多,主要包括下列方面:(1)選配素質較高的洽談人員;
(2)擇較理想的目標市場;(3)選擇適當的交易對象;(4)正確制定洽商交易的方案。
2.交易磋商的步驟
交易磋商可通過來往函電進行,也可通過雙方面談。一般來說,交易磋商有邀請發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四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達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和必經的法律步驟。
(1)邀請發盤(Invitation to Offer)
邀請發盤是準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也不是每筆交易必經的程序。邀請發盤可有不同形 式,其中最常見的是詢盤。
(2)發盤(Offer)
發盤又稱發價或報價,在法律上稱為要約。
(4)接受(Acceptance) 聲明或行為表示同意發盤,提 人對發盤表示接受既可以通過來表示接受。沉默或不行為本以使對方確信沉默或不行為是的慣例與習慣做法。
(二)國際貿易合同
1.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1)合同的形式
在國際貿易中,訂立合同的形主要有兩種:一是書面形式;二是口頭形式;三是行動。
(2)合同的內容
2. 同成立的有效條件
(1)當事人必須具有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
(2)合同必須有對價或約因;
(3)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5)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三、國際貿易合同條款
(一)商品的名稱
商品的名稱是指能使某種商品區別于其他商品的一種稱呼或概念。品名條款的規定,取決于成交商品的品種和特點,它并無統一格式,可由交易雙方酌情商定。合同中的品名條款通常比較簡單,一般只是在“商品名稱”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標題下,列明交易雙方成交商品的名稱。
(二)商品的品質
商品品質(Quality of Goods)就是商品的內在品質(包括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構造、成分和性能等)和外表形態(包括外形、色澤、款式和透明度等)的綜合,是決定商品使用效能的重要因素。
英國的貨物買賣法把品質條件作為合同的要件。《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交付貨物,必須符合約定的質量。如賣方交貨不符約定的品質條件,買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貨物,甚至拒收貨物和撤銷合同。
國際貿易中表示商品品質的主要方法有:(1)用實物表示法。其方法是看貨成交和憑樣品成交。(2)用說明表示法。具體又分為:憑規格、等級或標準買賣,憑牌號或商標買賣,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憑產地名稱買賣。
(三)商品的數量
1.商品數量的重要意義
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所交貨物的數量必須與合同規定相符。如賣方所交貨物的數量小于合同規定的數量,賣方應在規定的交貨期屆滿前補交,但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即使如此,買方也有保留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反之,賣方所交貨物的數量如大于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除了可以拒收超額部分外,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應按合同價格付款。
2.計算數量的單位
目前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國際單位制(代號為"SF")公制、英制和美制。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為國際單位制,但為了適應國外市場習慣,在對外成交時,也有采用對方習慣的計量單位的。
3.計算重量的方法
國際貿易中的許多商品是按重量買賣的。按照一般商業習慣,計算重量的方法有毛重(GrossWeight)、凈重(Net Weight)、公量(Conditioned Weight)、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等四種。
4.數量條款
合同中的數量條款(Quantity Clause)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和處理爭議的根據,因此,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必須對數量條款作出明確合理的規定。在買賣合同的數量條款中,一般須訂明數量和計算單位。以重量計量的,還須明確計量的辦法。但有時在某些合同中也規定交貨數量的機動幅度和作價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