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單證員考試輔導:海關發票、領事發票與形式發票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2 14:24:58
海關發票
海關發票是根據某些進口國海關的有關規定,由出口商填制并簽署、由進口商在辦理進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時提交,供進口商憑以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確定征收進口稅目和稅率并納稅放行的一種特定格式的發票。
進口國海關根據海關發票查核進口商品的價值和產地來確定該商品是否可以進口、是否可以享受優惠稅率,查核貨物在出口國市場的銷售價格,以確定出口國是否以低價傾售而征收反傾售稅,并據以計算進口商應納的進口稅款。
因此可以說,海關發票是某些國家執行差別待遇政策和排擠別國商品進口的一種工具。
海關發票由出口方填制,有些國家或地區稱其為:“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價值與原產地聯合證明書),或“CERTIFIED INVOICE”(證實發票)等。
信用證中常見對于海關發票所用的名稱一般有:
(1)CUSTOMS INVOICE
(2)INVOICE AND 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3)APPROPRIATE CERTIFIED CUSTOMS INVOICE
(4)SIG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IN APPROPRIATE FORM
(5)CERTIFIED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 XXXX( 進口國)CUSTOMS REGULATIONS(根據XXX國海關法令開具的誠實發票)
(6)SPECIAL CUSTOMS INVOICE
目前,要求提供海關發票的主要國家(地區)有: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尼日利亞、肯尼亞、加納、贊比亞、牙買加、加勒比共同市場國家、非洲的一些國家等。
領事發票
領事發票是由進口國駐出口國的領事出具的一種特別印制的發票,是出口商根據進口國駐在出口地領事所提供的特定格式填制,并經領事簽證的發票。這種發票證明出口貨物的詳細情況,為進口國用于防止外國商品的低價傾銷,同時可用作進口稅計算的依據,有助于貨物順利通過進口國海關。對于領事發票各國有不同的規定,如允許出口商在商業發票上由進口國駐出口地的領事簽證(Consular Visa),即“領事簽證發票”(Consular Legalized Invoice)。
出具領事發票時,領事館一般要根據進口貨物價值收取一定費用。這種發票主要為拉美國家所采用。
(二)領事發票的內容
領事發票格式不一,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幾項:
1、出口商與進口商的名稱、地址;
2、出口地(港);
3、目的地(港);
4、運輸方式;
5、品名、嘜頭與包號;
6、包裝的數量、種類;
7、貨物的毛重、凈重;
8、貨物的品質規格;
9、貨物價值與產地。
(三)填制領事發票應注意的問題
1、當來證規定要提供這種發票時,受益人要考慮是否能做到,簽證費用由何方負擔,然后再決定是否接受;
2、填制領事發票時,注意有關內容應與商業發票、提單等單據相符;
3、發票內必須注明所裝運的貨物的制造地(或者出產地);
4、注意核發的領事館是否與來證規定相符;
5、領事發票的日期不應遲于匯票和提單的日期。
什么是形式發票?
形式發票是賣方在買賣合同簽署以后、正式履行之前,應買方的要求開具給買方、用以補充和修改某些合同內容的一種單據。形式發票在格式和內容上都非常接近于商業發票,但它僅作說明和證明之用,不做收付貨物款項的依據和憑證。
形式發票的作用:
1.對原定買賣合同條款的重要內容予以重申或者作出適當的調整。
2.對原定買賣合同中的某些原來待定內容給予補充和明確
3.避免買賣雙方在履約時因為某些合同條款在各自理解上的偏差而引起爭議
4.作為買賣合同條款重要的輔助性文件
5.作為買方憑以辦理外匯申請或開立信用證的依據
6.郵寄樣品、物品、禮品的海關入境通關的清單
形式發票的性質
(1)形式發票不是買賣合同本身,賣方一般不受其約束。
(2)對于買方,它也不是付款憑證,只相當于一份“備忘錄”,買方如果不接受其中的任何內容,都可以隨時向賣方提出修改、刪減或添加。
(3)如果買賣雙方都約定受到形式發票的約束,它也可以代表買賣合同,因而形式發票就具有了法律效力